昌州环评〔2020〕89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报送的《吉木萨尔县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各乡镇示范村,其中污水处理站位于北庭镇余家宫村,污水处理站中心地理坐标:89°10'58.06"E,44°02'09.38"N。项目新建及改造排水管线1700m,管径DN315mm,修建检查井40座,末端修建日处理60m3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安装太阳能路灯1200盏;实施道路硬化24km、道路铺装40000m2。工程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3万元,占总投资的8.52%。
根据新疆清风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施工扬尘、燃油机械废气,以及道路硬化路面铺设过程产生的沥青烟气,管道连接过程产生的热熔废气。施工期要及时清运场区多余土方,并对堆存土方采取表面喷洒覆土剂,不得在露天堆放沙石等建材,对裸土部位及建筑材料须采用防尘网遮盖。施工现场应保持一定的湿度,合理布置车辆行驶路线。
项目运营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污水处理站产生H2S、氨等恶臭污染物,污水处理站建设形式要选择一体化地下钢结构,将污水处理池加盖板密闭起来,以防止恶臭气体外逸,并加强绿化和运行管理,恶臭气体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排放限值的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期设备冷却水、进出施工场地车辆清洗产生的泥浆水、管道试压废水和路面铺装时产生的养护废水。施工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项目运营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尾水,夏季用于污水处理站西北侧绿化带及生态林绿化用水,冬季尾水储存在储水池内,冬储夏灌。尾水排放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表2中B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噪声源的监控和管理,须选用高性能、低噪声的设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禁夜间进行施工作业,合理布设施工机械的位置,要错开高噪声施工机械的使用时段。运营期主要噪声设备须安装消声器、减震垫、采取隔音等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包括废弃建材、废包装材料等,统一收集送往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土石弃方用作道路硬化路基的填方。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栅渣、污水处理过程产生污泥、职工的生活垃圾和MBR设备膜。栅渣定期应由环卫部门采用密封罐车运至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污泥经脱水后定期清掏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废弃MBR设备膜由供应商回收处置,生活垃圾全部实行袋装化,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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