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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退水管线及蓄水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0-06-22 12:17:0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075

 

 

关于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退水管线及蓄水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退水管线及蓄水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一条25.5km退水管线收集城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的废水用于北部荒漠绿化和沿线绿化带灌溉等在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北侧1.5km处配套建设库容20万m³污水应急事故池;在管线末端建设一座库容210万m³蓄水池。退水管线起点位于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地理位置坐标为:N44.219318°、E87.268712°,终点位于本项目建设的蓄水池处,地理位置坐标为:N44.430637°、E87.288188°。

蓄水池选址及路径已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核查,并于2020年1月在《关于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0〕7号)中就选址予以了确认。退水管线自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出口沿122县道建设,途经和谐二村至北部荒漠。项目总投资2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2万元,占总投资的1.53%。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0〕12号)和州水利局、州林草局的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重视施工现场的防尘措施,施工场地、道路运输及主要的出入口应设围挡并经常洒水,运输车辆需加盖篷布、密闭运输,严禁抛洒滴漏。严格控制施工路线宽度,尽量缩小施工扬尘的影响范围。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大风天气严禁施工和开挖作业。运营期提升泵站应对池底污泥进行定期清运,减少污泥产生的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场地设置的隔油池、沉淀池处置后部分回用,部分用于施工场地的降尘用水。隔油池产生的废油应集中收集妥善管理,并交由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施工场地的生活污水排入施工生活营地的临时防渗化粪池,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至。

施工期按要求对中水池和应急池防渗工程进行监理并满足防渗要求。工程运行期间对中水库水质和地下水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监测,确保水质稳定。应急事故池选址必须对周边水井予以严格避让。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经过居民点区域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减少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住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存处统一处理。运营期泵站、输水管道、蓄水池清理的淤泥经污水处理厂脱水后运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五)生态环境影响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期间,临时占用耕地需分层开挖分层回填,严格保护好表面熟化土,确保耕地使用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临时占用林地在施工结束后恢复原状,永久占用林地采用异地恢复措施,并取得林业部门许可。工程建设单位应坚持“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原则,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尽量减少对植被的碾压和林地的破坏。严禁越界使用或随意侵占林地,严禁随意行驶碾压植被,严禁破坏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植被。

主体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拆除临时建筑物,清除废弃材料,结合地形恢复场地并平整土地、覆盖表土,整地、回填土。对施工区植被进行有效保护,使项目区管道沿线生态防护效能逐步得到恢复和加强。对老龙河景区穿越部分区域恢复原貌。

)环境管理措施:项目施工期应按环评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并作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据,重点加强施工降尘、施工期间生态植被的保护以及蓄水池和应急事故池的防渗现场监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运营期的环境监测计划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622

 

 

 

 

 

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昌吉市

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存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6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