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0〕74号
关于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节水灌溉
管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节水灌溉管材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市六工镇三岔口,昌吉市四达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北纬 44°06'54.55",东经 87°29'4.15"。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次建设造粒生产线5条,滴灌带生产线 25条,地膜生产线10条,塑料袋生产线10条。年处理废旧滴灌带5000吨/年,年加工滴灌带5837t/a,地膜10000t/a,塑料袋2500t/a。配套建设沉淀池一座。原料仓库和产品仓库及其他辅助设施均依托公司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9万元,占总投资的4.9%。
根据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破碎粉尘:项目收集原料应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防尘措施。项目破碎工段在车间内并喷淋降尘,有效减少破碎粉尘的产生。无组织粉尘最大落地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颗粒物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有机废气:项目滴灌带生产线热熔、挤出工序均设置集气罩,地膜及塑料袋车间封闭并设引风机收集废气,收集后的气体经过各车间UV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由各车间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安装三套UV光氧装置+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废气收集设施收集效率不低于90%,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60mg/m3)要求。项目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原料清洗废水排入沉淀池经二级沉淀池沉淀后清浊分流,分级分质回用;冷却水对再生颗粒直接冷却,使用过的冷却水排入循环冷却水池自然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厨房废水先经隔油池处理后,同生活废水一起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拉运至六工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要求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防渗等级要求,对沉淀水池、循环水池采取防渗措施。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等。通过厂房隔声,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原料清洗过程产生废渣及泥沙待生产季结束后统一清掏,经自然干化后清运至当地垃圾填埋场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管理;熔融废渣收集后拉运至填埋场;滴灌带、地膜、塑料袋残次品及不合格品统一收集送至破碎工序经破碎造粒后生产滴灌带循环利用;废滤网收集后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灯管、废活性炭等危险废弃物设置危废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必须符合相关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五)其他管控措施。
项目收集原料不得接收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企业必须建有围墙并按功能划分厂区,包括管理区、原料贮存区、生产区、产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包括不可利用的废物的贮存和处理区)。所有功能区必须有封闭或半封闭设施,必须设置防风、防雨、防渗措施。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定期演练,避免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工程VOCS(非甲烷总烃计)年排放量为0.9吨,倍量替代量为1.8吨。项目从2016年关停的昌吉热力有限公司热源厂VOCS减排量12.96吨中落实,不新增总量控制指标。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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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乌鲁木齐
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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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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