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0〕71号
关于昌吉市污泥无害化技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市污泥无害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厂区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20′46″,北纬44°1′6″。项目为技改项目,对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系统进行技改,新增污泥缓冲单元、水热单元、循环冷却系统、压滤车间改造、蒸汽发生单元及除臭单元,新增一台2t/h燃气锅炉。总投资为5000万元,均为环保投资。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6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建筑垃圾应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场填埋,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收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项目应对整个污泥处理车间采取全密闭负压抽风,有组织排放氨和硫化氢经生物除臭系统塔(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
氨和硫化氢经生物除臭系统塔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烟囱排放,NOx、SO2、烟尘的排放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压滤废水、锅炉循环水排水、锅炉软化器排水、车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均返回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安装在密闭厂房内,高噪声设备设减振基础和厂房隔声。运营期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脱水后的泥饼、生物滤池填料和锅炉废离子交换树脂。脱水后的泥饼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0-2009)标准后作为土壤改良剂用于周边的园艺、苗木或者速生林苗木基地,多余部分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生物滤池填料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废料作为肥料出售。废弃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规范储存并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完善应急事故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0日
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昌吉市
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存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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