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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海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0-06-04 11:53:5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061

 

 

关于新疆海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海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海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新疆海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位于呼图壁县工业园区新疆海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区地理坐标东经86°35'26.22",北纬44°15'46.41"项目建设包括改造原有98m2废矿物油原料储存间,单次临时储存量为20吨。新建145m2废白土暂存间用于贮存废白土及油泥废白土累计储存量为200t,油泥年累计储存量为1t。配备地面防渗系统、围堰、导流槽、收集槽及供电、消防等设备。项目占地面积143 平方米,总投资20万元。

根据新疆绿佳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结论,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评字20201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严格按照 染控 》(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及《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及相关要求进行场地施工建设并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须进行分区存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废矿物油无组织挥发厂房非甲烷总烃浓度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制要求。

(三)严格落实废水治理措施。不得在暂存间内进行废矿物油容器的清洗,不得对厂房地面进行清洗,营运期过程中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及排放。建设导流槽及收集池,收集的废液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要求贮存处理。

防止造成地下水及土壤污染,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做好防渗处理,贮存区域地面、围堰、墙裙、导流槽、收集槽等效黏土防渗层 Mb≥6.0m,渗透系数K≤1×10 -7 cm/s,贮存区渗透系数小于 10 -10 cm/s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厂房隔音、减速慢行等措施,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六)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建设期间每周将施工监理工作进展情况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报备并接受监督。

三、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64

 

 

 

 

 

 

 

 

 

 

 

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存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