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发〔2020〕49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昌吉州深入学习浙江“千万工程”经验 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意见》和《自治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常态、治污效果良好”为标准,以“城乡结合部集中治理、集镇及大型自然村优化治理、小型自然村分散治理”的三级生活污水治理体系为原则,通过加快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行动,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农村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全州农村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覆盖率达到25%,其中昌吉市达到35%,阜康市达到30%,呼图壁县达到18%,玛纳斯县达到20%,吉木萨尔县达到20%,奇台县达到35%,木垒县达到10%。
(一)全面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工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实行县域农村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治理模式,因地制宜,采取“以城带村”“以镇带村”“联村”“单村”“联户”“单户”等多种方式,对于临近县城、镇(街)、中心村等市政管网可覆盖的村庄,通过截污纳管方式收集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治理,充分利用村镇企业、学校建设的污水治理设施接纳周边村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对于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村庄,铺设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对于居住在山区和远离聚集点且不便于建设集中式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单户或多户生活污水,建设分散式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二)实施已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提升改造。对在2019年之前已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但治理技术模式、管网建设标准、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要按规划要求开展提升改造。部分治理技术符合要求,但建设质量不达标的,也需纳入改造对象。
(三)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农村水环境治理。推动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强化农村饮水环境安全。将农村水环境治理一并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加强农村河湖管理,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确保农村水环境面貌持续好转。
(四)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按照生态环境不、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19〕48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相关要求,完成全州农村黑臭水体排查。
(五)探索项目资金多元化投入。按照“整县打捆,全面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新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以县为单位打捆,引入社会资本、专业环保企业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将各级财政安排的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涉农资金纳入同一资金池,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形成政策合力,提高资金效益。
(六)建立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各县(市)要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维管理制度,明确运维管理部门。试行向社会购买服务,推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运行管理企业负责运维管理,强化按效付费机制。有条件的县(市)要积极探索和建立生活污水治理农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鼓励和动员村民广泛参与,创新村民自用、自管等管理新机制。强化对运维管理企业的监督考核,加强对村民自管设施运行监督,形成有效的考核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实施计划阶段(2020年4月15日前)。各县(市)按照到2020年县(市)域内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的工作目标,制定2020年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农村污水治理实施计划;自查并完善2019年人居示范村污水治理工作档案(项目环评、实施方案、招投标、公示、监测、验收等)。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0月30日前)。各县(市)按照农村污水专项治理工作实施计划,分步组织实施和完善巩固,确保已建成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营。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20年12月30日前)。按照当年工作目标任务,对各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州负总责、县(市)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保障、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州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要履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的牵头责任,落实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上下衔接、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特许经营主体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设施建设、运营责任。
(二)强化政策扶持。统筹好中央、区、州、县各级专项资金,采取上下结合、横向统筹的办法,打好政策资金“组合拳”。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农村污水治理的良好氛围,让群众成为农村污水治理工作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受益者。
(四)强化督查考核
1.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项目计划、责任落实、推进措施等重大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州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要加强实效评估、督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2.建立月报制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动态掌握各县(市)专项治理工作进展、专项资金使用、资金筹措、设施运行等情况。各县(市)要于每月25日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7月20日、12月20日上报半年报、年报(含工作总结)。
3.建立绩效考核机制。自治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组每季度对各县(市)农村污水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纳入州人民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昌吉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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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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