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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30 12:41:1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000025/2015-000103 信息分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机构: 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5-04-30
文  号: 昌州环发[2015]6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依据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2015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新环办法[2015]27)号,昌吉州环保局制定了《昌吉州环保局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昌吉州环保局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4日

附件:

昌吉州环保局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依据环保部《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厅2015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新环办法[2015]27)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环境专项稽查,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以及发现并纠正现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现场执法程序和制度,切实提高现场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稽查范围

昌吉州环保局2015年将重点对玛纳斯县、阜康市、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个县市(园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工作进行稽查。

三、稽查时间

2015年5-10月。5月份为前期准备阶段,6月-9月开展环境监察稽查,10月份总结并对稽查情况进行通报。

四、稽查内容

(一)日常稽查工作内容

1、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情况

主要包括各县市、园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情况、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有关机制建立执行情况等。

2、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制定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计划,内容是否全面、详实;是否按时报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是否按计划开展监察工作等。

3、年度环境监察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环境信访案件查处情况;督办案件办理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处理整改情况;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二)专项稽查工作内容

1、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稽查

一是与本单位《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的符合性。是否按照昌吉州环保局或本单位《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现场监督监察工作。

二是现场监督检查内容的完整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环境执法的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监察结论、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拟处理处罚建议(无违法行为的不涉及)、当事人确认信息、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双方人员在笔录每页签字信息等内容。

三是《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反映的污染源现场情况应与现场监察实际情况相符。所记载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实事求是。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企业名称、设备名称或型号、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浓度值等影响判断企业是否守法的信息应与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相一致。

四是现场监察结论的明确性。环境执法人员现场监察结束时,应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对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给出明确的判断结论。其中,被检查单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的,应明确设施名称和判别依据;使用在线监控数据或便携式监测设备判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载明取样点位置、取样时间、超标污染物名称、浓度值或超标倍数(自动监控数据还应注明是否经过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进度;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在记录中载明“ 现场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五是提出拟处理意见或要求的合法性(无环境违法行为的不涉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出的拟处理处罚意见或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是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影响安全生产的除外),并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2、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稽查

一是与本单位《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的符合性。是否按照确定的频次、抽查重点、时间节点开展生态敏感区环境执法检查、资源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境执法检查等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

二是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完整性。自然保护区环境执法检查是否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情况、生态旅游项目环评执行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治理及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是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设置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以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情况,对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是否对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实施情况、防治污染和生态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非污染性建设项目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是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内容的真实性。重点稽查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结论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四是后续处理工作的及时性。重点稽查现场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或生态破坏问题是否依法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处理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启动行政处理处罚程序。

3、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稽查

一是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有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面身份记录,调查取证人员是否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是否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基本流程实施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是否按照调查取证、审批、告知、决定、送达、执行、接触等基本程序实施;责令改正等其他行政处理措施是否按照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程序实施;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处理的案件,时候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批准、案件移送书制作、案卷移送、复印存档的基本程序实施。

二是实体内容合法性和合规性。包括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据是否存在伪造、编造、涂改、增减、篡改内容,证据制作修改的,是否有当事人签名或者压指印;证据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取证的事由、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确认信息等要素;《调查询问笔录》应载明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及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环境监测报告应载明监测机构的全称,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并附取样记录;鉴定结论应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依据、使用的技术手段、鉴定部门、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三是案件调查报告的规范性。案件调查报告应重点稽查报告的完整性、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所提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四项内容。完整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包括案由、调查过程、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调查的环境违法事实应具体、详实,且构成要件与适用发条的描述一致。收集的证据应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相应的环境违法行为,且不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无需所有证据类型齐全)。所提处理处罚建议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调解处理稽查

一是是否建立预防和处置跨界污染纠纷协调联动机制。二是污染纠纷处置机制是否落实到位。

(三)专案稽查

州环保局对2013年以来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部署的后督察案件进行稽查,同时对通过日常监察或者群众投诉举报、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或者下级环保部门主动申请稽查等渠道获悉的、反映环境监察机构或者人员在规范行政和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进行专案稽查。州环保局每年对不少于6起案件进行专案稽查,并建立稽查档案,实现一案一档。

五、稽查程序

按照制定的稽查方案、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六个步骤执行。通过现场查看文件资料、核实工作完成情况、抽查污染源现场监察档案、抽查行政处罚案卷、污染源现场检查验证等方式对被稽查单位进行稽查,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事先告知书》、《环境监察稽查询问笔录》或者《环境监察稽查记录》、《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等稽查文书,对需立案的案件,要填写《环境监察稽查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察稽查立案审批表》。稽查工作结束后,稽查单位应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立案归档。

六、稽查工作要求

1、稽查人员要认真总结稽查工作经验,及时汇总填写《环境监察稽查信息统计表》,并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州环保局报送稽查工作总结,经州环保局审核后于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稽查工作总结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一是稽查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包括稽查工作重点、开展数量等信息;二是主要工作成果,要重点突出在规范和促进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成效,并提供具体事例和详实数据;三是查找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2、昌吉州环保局将对稽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应用于年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