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0〕56号
关于呼图壁县安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30万吨矿渣微粉加工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图壁县安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呼图壁县安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矿渣微粉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呼图壁县安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矿渣微粉加工建设项目位于呼图壁县工业园西区呼图壁县安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 86°35'19.54"、北纬 44°16'44.53"。拆除原有的烘干机、输送带三条、提升机一台、煤破系统一套、沸腾炉一套,在其原址上新建矿渣微粉生产线一条,本次技改主要内容:矿渣配料,筛分、除铁设施,立磨烘干系统,堆场,矿渣微粉库等。原料为高炉炼铁矿渣。主要通过筛选、立磨烘干等工序年产30万吨矿渣微粉。项目用水、天然气等均依托园区供水、天然气管网。项目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根据新疆新达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呼图壁县分局《关于对呼图壁县安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0万吨矿渣微粉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0)17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原料堆、产品仓库、装卸矿渣输送均采用全封闭管理;筛选杂质后回料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立磨系统生产线全封闭运行,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由21米高排气筒排放;热风炉烟尘设置收尘器由21米高排气筒排放;矿渣微粉库顶部呼吸孔粉尘设置除尘器;矿渣微粉库底部散装粉尘设置除尘器;经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均须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及表三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工艺中的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应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生产厂房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生产过程中筛选出的大块杂质、磁选出的含铁量高的矿渣和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灰等回收利用。废机油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在处置和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清运至园区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置。
(五)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
三、本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为:二氧化硫0.38吨、氮氧化物5.05吨,进行2倍替代总量指标分别为0.76吨、10.1吨。总量指标从昌吉州安菲妮纸业有限公司拆除锅炉削减总量指标中调剂解决,总量指标为69.47吨、82.366吨,替代后剩余总量分别为68.71吨、72.266吨。
四、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六、运营期的环境监督管理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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