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0〕29号
关于阜康西部矿区煤矿瓦斯地面抽采项目
一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西部矿区煤矿瓦斯地面抽采项目一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阜康西部矿区煤矿瓦斯地面抽采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5年通过原自治区环保厅审批(新环函【2015】104号)并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期扩建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东南约11km处,东西长18.4km,南北宽3.5~6.03km,面积约98.4km2,行政区划属于三工乡管辖。项目年开采煤层气0.18×108m3/a。本次扩建工程主要包括:新建井田9个井场(共计89口煤层气井)、23km集气管道、4km输气管道,2座集气站。工程总投资14953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0万元,占总投资的0.57%。
阜康市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对该项目环境敏感区核查的函,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出具了对水源保护区核查的函。报告表提供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函件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就项目的规划符合性进行了分析。根据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审查意见以及专家复核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施工期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管道开挖及时进行覆土回填。运营期煤层气集输及处理采用全密闭输送,选用可靠性高的设备、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定期检查各密封部位及阀门阀杆处的泄漏情况;在集输系统检修或事故放空时,对少量放空的煤层气,引入装置区外的压火炬系统进行焚烧处理;站场以及沿线设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系统和ESD系统,密切监视煤层气的泄漏量。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应《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制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废水有各井场采出水,含油污水和生活废水。井场采出水经收集后全部采用罐车运往距离3公里处阜康市东部城区污水处理厂接水口统一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随意外排和倾倒;含油污水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采出水一起运至阜康市东部污水处理厂接水口并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施工和运营产生的各类废水严禁进入周边水源保护区。
建立完善的动态监测体系,对与地下水关系密切的产水量、动液面深度等参数进行长期监测。将各井场地面进行硬化,并修建集流沟槽和集流坑,对靠近天池地质公园和东侧的水源地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渗分区等级为“重点防渗区”,须作基础防渗,防渗技术要求等效黏上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10-7cm/s。采出水储存池、集气增压站要按照规范要求做好防渗措施,确保储存水不会发生渗漏,对周边水体环境造成污染。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减震垫、车辆限速行驶和少鸣喇叭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危险废物(废分子筛、废润滑油)、清管废渣、生活垃圾、处理站污泥。在场地内设置暂存场所,并定期委托新疆海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处理。采气水处理污泥收集固化后送区域内煤矿矸石山进行填埋,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与生活垃圾一并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生态环保措施:项目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分布较多。项目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场地和路线,项目井场、集气增压站、集气管道以及道路建设均不得占用天池地质公园、天池风景名胜区环境敏感目标。施工期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施工废渣临时堆放点远离水面,并及时清运,严禁污染物进入水体。钻井生产施工中,禁止废水、泥浆及其他废物流失和乱排放,严禁机油、柴油等各种油料落地。组织落实施工期的环境监理。做好泥浆池的防漏防渗处理;对泥浆池中的废弃钻井泥浆和钻井岩屑,固化后应及时覆土、绿化。钻井完成后,对井场、站场和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按报告表要求落实服务期满后的各项生态恢复措施。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项落实。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按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0日
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江苏新清源
环保有限公司,存档。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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