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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阜康市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发布日期:2019-09-04 11:47:1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9-000687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09-04
文  号: 昌州环评〔2019〕8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阜康市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关于阜康市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阜康市城市管理局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市城市垃圾处理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现场检查及验收监测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阜康市城市垃圾处理工程位于阜康市北郊城关乡头宫村,属于建项目实际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1总库容47.86立方米,服务年限20年(2004年--2024年)目前填埋场已使用库容39.88立方米工程主要包括渗滤液导排系统填埋气体导排系统、截污坝、防洪渠、渗滤液收集池以及喷药消毒车办公室配套设施工程总占地面积4.6万平方米实际投资2500万元。

阜康市城市垃圾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8年12月由原自治区环保局新环监函[2002]257号文件批复。项目于2004年由阜康市建设局开工建设,20066月投入运营2019年5月委托新疆国泰民康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二、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及运行效果

根据新疆国泰民康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编制《阜康市城市垃圾处理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厂界最大浓度为0.497mg/m3低于标准限值1.0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氨厂界外浓度最高值为0.12mg/m3,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1.5mg/m3的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硫化氢厂界外浓度最高值为0.015mg/m3,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0.06mg/m3的标准限值。臭气浓度厂界外浓度最高值<10,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20的标准限值。填埋场库区工作面上2以下甲烷最高体积浓度0.0002296%,低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标准0.1%的标准限值。

项目区生活污水、消毒废水、清洗废水实现清污分流,雨水经明沟外排。渗滤液通过导排系统收集至渗滤液收集池内;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与消毒废水、清洗废水等,均由吸污车拉运至填埋场区回喷后自然蒸发处理

项目共布设6个监测井(其中污染扩散井2座、污染监视井2座、本底井1座排水井1座)。验收期间本底井属于本项目的对照井,位于上游,根据监测结果本底井除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氟化物超标外,其他各项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限值。

经对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项目场界噪声均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项目区填埋库区上游、下游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各项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基本项目)中浓度限值要求

三、验收结论

阜康市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环保验收合格。

四、项目运营期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垃圾收集、运输及填埋中的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和规范填埋操作,严防对周围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二)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经达标处理后在项目区综合利用。该填埋场库容已接近饱和,按照《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做好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工作。封场后应继续处理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和填埋气,并定期进行监测,直到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中水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低于相关限值要求。按要求做好封场后厂区绿化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