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596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02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9〕6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奇台县晶鑫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塔山50MW风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关于奇台县晶鑫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塔山50MW风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晶鑫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奇台县晶鑫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塔山5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部、昌吉回族自治州境内,属规划的准东新能源基地昌吉奇台风区,拟建风电场距奇台县公路里程约150km。项目中心坐标为N 45°00′24″, E 90°49′41″。工程装机容量 50MW,拟安装 20 台单机容量为 2500kW 的风力发电机组,新建 1 座 110kV 升压站,升压站内布置有综合楼等建筑工。工程主要包括风机、电力电缆沟、箱变、集电线路、110kV升压站及检修道路等。架空线路全长约14.15km。工程总投资38494.7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6万元,占总投资的0.28%。
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奇台县环境保护局审查意见(奇环发〔2019〕2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营地、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须布设在水久性占地范围内,不得随意设置施工运输便道;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不得随意堆放,施工弃土、弃渣用于修筑场内运输道路;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场地,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开挖造成的水土流失,恢复原有地貌。
施工废水集中收集,经无害化处置后循环使用;临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机油须隔油防渗无害化处置。
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须加盖遮盖物;挖填方时要及时酒水降尘,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二)运营期,变压器、风机等主要噪声源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音、减震等有效措施,控制该项目噪声排放,确保场界噪声符合《风电场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L/T1084-2008)中的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质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夏季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冬季贮存,不外排。
(四)运营期,变压器废油、事故废油属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在厂内临时贮存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置。
三、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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