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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鑫宏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消火栓箱 及微型消防站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9-07-25 11:10:2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9-000593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07-25
文  号: 昌州环评〔2019〕6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新疆鑫宏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消火栓箱 及微型消防站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新疆鑫宏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消火栓箱

及微型消防站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鑫宏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鑫宏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消火栓箱及微型消防站器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与经六路交叉口,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02'01.25"″,北纬44°06'20.66"。项目总用地面积16059.83m2,总建筑面积9176.4m2,主要建设3间生产厂房、1间仓库、1栋4层综合办公楼并配套建设地下消防水池地面停车位11个、厂区道路等项目建成后生产消火栓箱及微型消防站器材8万件/a,在1#厂房内设置一条生产线。项目工程总投资1800万元,环保投资50.31万元。

根据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审查意见(昌高环发〔2019〕3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6个“百分之百”的要求。施工废水经防渗临时沉砂池沉淀澄清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弃土以及建筑垃圾应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场填埋。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收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在切割工艺上方安装集气罩,切割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喷塑房负压密闭,喷塑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统一的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固化加热采用电加热,烘道为密闭空间,固化加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低温等离子+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经厂房内共用的15m高排气筒外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食堂油烟经处理效率大于60%的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油烟排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项目焊接工序设置于生产车间每台焊机须配置一台焊接烟尘净化器,焊接烟尘经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同排入排水管网内,最终进入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排放标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在生产过程中应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布设于厂房内,安装时采取台基减振、橡胶减震接头及减震垫等措施后,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可利用的剪切边角料应回收利用,不可利用部分外售处理;喷塑工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剪切工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外售处理;印刷工艺中废印网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餐厨垃圾委托餐厨垃圾专业处置单位集中处置。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216t/a。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倍量替代量为0.00432t/a,根据高新区环保局审查意见VOCS从新疆天庭昌德包装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只雏形包装钢桶生产线烟气提标改造削减量中核减。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