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16-000027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08-23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6〕9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开展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
昌州环发〔2016〕95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开展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州环境监察支队、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防止放射性污染,进一步提升昌吉州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水平,确保我州辐射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州开展辐射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依据辖区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情况(名单见附件1),全面开展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将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到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中,强化监督执法。
二、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依照《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检查表》(附件2)对辖区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对漏报和新增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要督促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率达100%。
2、对已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要查看涉源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实际使用的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是否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内容一致,是否及时办理了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3、对新增和5年到期延续发证的射源单位要督促单位制定辐射安全监测计划,尽快与具有辐射监测资质的单位联系,进行监测,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三、规范和完善辐射管理档案。将所有监督检查表及文书档案收集归档,放射源按单位一源一档分类建档,射源单位资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要尽快补充完善。
四、对射源单位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检查,对培训人员数量不够的,要制定培训计划,并将拟培训人员名单上报我局。
五、州环境监察支队和州污染监控中心在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联合对全州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州环保局。
联 系 人:张 羽
联系电话:18699424141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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