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382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12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9〕4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吉305-吉17-吉37井区JHW00421等22口开发试验井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吉305-吉17-吉37井区JHW00421等22口开发试验井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吉305-吉17-吉37井区JHW00421等22口开发试验井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305-吉17-吉37井区JHW00421等22口开发试验井建设工程位于准噶尔盆地的东部,吉木萨尔县北庭镇北侧约6.8km处,行政隶属吉木萨尔县。本工程建设内容主要为:采油井 22 口、拉油站 3 座、集油支线管道1.2公里,单井出油管道6.5公里。配套建设供配电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原油处理在吉 305-吉 17-吉 37 井区联合站未建成前,依托吉祥联合站预脱水系统进行处理。项目永久性占地面积58800平方米;总投资4273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0万元。
根据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关于对吉305-吉17-吉37井区JHW00421等22口开发试验井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19]7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不得砍伐周围荒漠植被;永久性占地、临时性占地、取弃土场等对表土进行剥离集中堆存,用于后期临时用地表层覆土;施工结束后拆除临建设施,对弃土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等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有的自然地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最大限度的防止扬尘扩散。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制定应急措施防范油气泄漏事故发生。项目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强化废水治理措施落实。钻井过程采用套管与土壤隔离,并在套管与地层之间注入水泥进行固井,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钻井废水排入泥浆不落地装置,固液分离后钻井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井下作业产生的废酸化液、压裂液、洗井废水等,采用废液收集罐收集后运至吉祥联合处理站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注水水质控制指标要求,用于油田注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钻井过程产生的水基泥浆、钻井岩屑等采用固液分离方式处理后须符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控制技术规范》(SY/T7300-2016)的要求,石油类污染物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可在项目区综合利用,不能达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油基泥浆岩屑、落地原油、含油污泥等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在处置和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
三、本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年排放总量为63.4吨,总量指标由新疆油田公司内部调配,不予另行划拨总量指标。
四、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别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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