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229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5-07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9〕3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北三台油库扩建工程 及吉305-吉17-吉37井区联合站至北三台 油库输油管线(吉木萨尔县、阜康市境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中国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开发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北三台油库扩建工程及吉305-吉17-吉37井区联合站至北三台油库输油管线(吉木萨尔县、阜康市境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昌吉油田吉7井区位于准噶尔盆地东部吉木萨尔凹陷东斜坡,行政隶属吉木萨尔县。吉305-吉17-吉37井区油区位于北三台联合站东南方向45公里、沙南联合站东南方向57公里,距离已开发的吉7井区西北方向15公里
。本项目将吉祥联合站、吉305-吉17-吉37井区联合站处理后的原油净化油集中管输至北三台油库,拟建设原油净化油外输管线走向为吉祥联合站→吉305-吉17-吉37井区联合站→北三台油库,管线总长为45.2公里,并对北三台油库进行扩建,新建一座50000立方米浮顶罐,配套建设一台2500kw加热炉。吉祥联合站→吉305-吉17-吉37井区联合站→北三台油库管线跨越吉木萨尔县、红旗农场、阜康市,项目进行了分段评价,本次环评内容为北三台油库扩建工程以及输油管线中“第二段,即吉305-吉17-吉37井区联合站→北三台油库”位于阜康市、吉木萨尔县境内的工程,总长度为25661.8米,其中,阜康市境内1409.5米,吉木萨尔县境内24252.4米。项目占地面积39926.9平方米;总投资59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根据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原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关于对北三台油库扩建工程及吉305-吉17-吉37井区联合站至北三台油库输油管线(吉木萨尔县、阜康市境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19〕5号)、原阜康市环保局《关于对北三台油库扩建工程及吉305-吉17-吉37井区联合站至北三台油库输油管线(吉木萨尔县、阜康市境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9〕41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明确施工用地范围,在施工便道设置边限界,严禁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不得砍伐周围荒漠植被;永久性占地、临时性占地、取弃土场等对表土进行剥离集中堆存,用于后期临时用地表层覆土;施工结束后拆除临建设施,对弃土场、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等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有的自然地貌。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最大限度的防止扬尘扩散。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制定应急措施防范油气泄漏事故发生。运营期燃气加热炉加装低氮燃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储罐为外浮顶罐,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应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生产厂房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清罐产生的废油泥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在处置和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执行。
三、本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为0.04吨,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0.8吨,倍量替代二氧化硫0.08吨,氮氧化物1.6吨从阜康市国网能源阜康发电有限公司2×15兆瓦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减排指标中调剂解决。
四、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别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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