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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6 12:31:3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9-000365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04-16
文  号: 昌州环发〔2019〕6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土壤〔2019〕81)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州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排查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要进一步提高对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关于印发<昌吉州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环发〔2018〕138号)要求,加大检查力度,对在产企业重点检查:一是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是否依法办理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等;二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通过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或其他违法违规排污行为;三是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四是无组织排放情况,特别是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选矿环节等无组织排放情况;五是污水横流、烟尘弥漫、粉尘满地、废渣乱堆乱放等“散乱污”情况。对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查行业类型、投产时间、生产时限、生产工艺、主要污染物、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堆存情况及其是否对周边耕地造成影响等。

在初步排查的基础上,会同发改(粮食)、农业农村等部门,深入排查出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土壤污染状况相关调查、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在产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信息,并结合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信息,确定本辖区需开展排查的重点区域。工作进展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向州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季度排查整治工作进展。

二、对重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

昌吉市、阜康市、奇台县、木垒县、玛纳斯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对昌吉市紫星再生资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奇台县萨惹什克锡矿有限公司、原奇台县新亚皮革加工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大东矿业有限公司木垒分公司、新疆飞天舞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木垒县达吾特萨依铜矿、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建盛工贸有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实施动态管理,对辖区内涉重金属企业逐一开展现场检查(企业检查内容见附件1、附件2),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附件3),要逐个现场核查,获取真实情况,如实、完整填报,认真审核,确保排查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盖章后报至州生态环境局。

三、制定整改方案

各县市、园区对排查出环保手续不全、生产期间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未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散乱污”现象等问题,制定整治方案,督促企业按照整治方案开展整治,于2019年4月26日前报州生态环境局。

四、将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纳入日常执法检查

请各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及州环境监察支队对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全面、深入、细致的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未得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一律实施挂牌督办。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在产企业污染源调查表

2.历史遗留污染源调查表

3.污染源整治清单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6日

昌州环发(2019)6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