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362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16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9〕6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转发《关于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 ||
关于转发《关于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环保局,州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通报》(新环发﹝2019﹞51号)文件,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昌吉州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排污企业季报、月报上报率提升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要督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填报月度和季度执行报告,于2019年4月22日前,完成2019年第一季度及月度执行报告补录工作。今后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要认真检查汇总企业提交的月、季、年报表,督促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且及时公开信息,并按要求按期提交执行报表,我局将定期对执行报表进行审核。
二、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要切实将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中,对企业持证排污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建立情况、执行报告提交情况进行检查,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有违规记录的排污企业,应提高检查频次,尤其对未按期提交报表的企业要重点监管,倒逼其履责。州环境监察支队对县市、园区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进行稽查,对重点排污单位加强证后执法检查力度,做到企业持证排污情况明,持证自行监测情况明,并指定专人将监督检查情况和无证排污登记情况录入国家排污许可实施与监管系统。
三、根据通报后附清单中未按期上报年报、季报、月报的企业,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要责成企业立即整改并上报执行报告表,同时提交整改报告。
附件:《关于持证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通报》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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