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199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14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9〕2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昌吉市恒丰食品厂酱油 与食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吉市恒丰食品厂: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市恒丰食品厂酱油与食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昌吉市恒丰食品厂酱油与食醋生产项目位于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厂址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7°5'2.51",北纬 44°5'38.30"。项目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年产2500吨酱油生产线一条;年产2500吨食醋生产线一条。本项目未建设厂房及相关基础设施,租赁昌吉海川食品有限公司现有标准厂房、办公室及职工宿舍,承租面积 1200平方米,基础设施均依托原有项目。酱油生产工艺主要为:原料浸泡、蒸料、制曲、发酵、浸出、灌装等工序。食醋生产工艺主要为:原料浸泡、蒸料、酒精发酵、醋酸发酵、陈酿、灌装等工序。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3万元。
根据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昌高环发﹝2018﹞95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酱油、醋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均须采用全密闭设施,避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乙酸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产生影响。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生产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项目区生活污水,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经水管网排入园区高新海天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应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生产厂房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 生产过程中产生废酱油渣、废醋渣,采用全封闭储罐在厂区内临时储存,日产日清,综合利用,防止乙酸气体外泄。原料包装品废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昌吉市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置。
三、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厂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别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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