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128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3-04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9〕1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起点位于呼图壁县天山工业园区东区的新捷拟建计量站,地理坐标为东经86°59'35.43",北纬44°7'37.74";终点位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蓝山屯河拟建调压计量站,地理坐标为东经87°0'1.31",北纬44°5'5.47",天然气管线整体由北向南敷设,局部由西向东敷设,本次环评天然气输气管线建设长度为6.55公里,设计输气规模 80×10 4 m3/d,建设调压计量站一座,建设管线线路附属工程阀井、标志桩等。主要工艺为:来自新捷呼图壁CNG母站和706的0#分输阀室的天然气,经燃气管道输送至调压计量站,天然气经过加臭、过滤、加热、调压、计量后输送至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厂区。项目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总投资28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万元。
根据江苏新清源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呼图壁县环保局《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19﹞3号)、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关于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昌高环发﹝2019﹞6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施工场地周围采取围挡、围护、洒水降尘措施以减少扬尘扩散,大风天气严禁产生扬尘作业;对施工场地应经常洒水,最大限度的减少过往车辆造成的扬尘污染,运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采取防止粉料和垃圾散落措施,运输土石方均要覆盖篷布;起尘原材料不得露天堆放。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施工期管理,分区规划,分区平整,尽量减少大面积土地裸露时间。开挖土方要按环保要求表层土壤堆存、回填。工程结束后,要及时对临时占地、临时道路、取土坑、弃料场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平整土地修补路面,恢复原来的地貌景观。
(二)充分利用已有的公路、乡镇道路以及现有施工便道,减少施工便道修筑,控制施工便道的宽度,严禁车辆随意行驶,规范车辆行驶路线。农业生产季节施工做好洒水降尘工作,减少扬尘对农作物的影响。禁止在河流、农田设置施工营地。
(三)施工废水、垃圾、弃土、机械废油等污染物严禁向地表水体、洼地、洪沟排放。废水和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应排入临时防渗沉淀池后进行无害化处置。管线开挖产生的弃土、废料应及时清运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四)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经过居民区段区域施工时,采用隔声、减振施工设备,并设置临时的隔声维护结构或吸声屏障。应避免夜间施工,如确实需要夜间施工,必须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五)运营期,调压计量站超压放散、清管作业、设备检修等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六)运营期,检修废水及天然气凝结水,清运至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PBSA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七)项目运营后,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调压计量站应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生产厂房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八)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清管作业及过滤器过滤的废渣,主要成份为氧化铁粉末和粉尘,集中收集后定期清理至昌吉市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填埋处置。
(九)加强项目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工作,做好输气管道的管理,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避免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本工程在穿越农田、河道、公路、铁路、地表水体等区域施工前,须获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避免影响这些区域的现有功能。
三、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呼图壁县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别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呼图壁县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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