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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发〔2017〕139号 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5 18:32:3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921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9-25
文  号: 昌州环发〔2017〕13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州环发〔2017〕139号 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为推进自治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环保部印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自动监控,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现对我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建设安装、联网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钢铁、火电、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厂、棉浆粕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排污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和安装技术要求,确定每个排污监控点位及制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计划,重点排污单位落实责任人。

二、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建设规范的排放口、在线监测站房、采样平台、自动监测设备,配备安装必要的电源、安防、通讯网络、温度控制、视频监视等设施。

三、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必须于2017年10月20日前按计划完成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工作;对于已完成建设安装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与昌吉州、自治区环保部门的联网工作,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国控企业将验收相关资料(包括: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比对监测报告、联网证明、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报告、验收结论等)报备至昌吉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非国控企业将相关资料报备至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同时上报至昌吉州环境污染监控中心。

四、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逾期不能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联网验收的,或拒绝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将进行通报并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依法顶格处罚。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