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123 | 信息分类: | 建设规划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2-01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9〕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新疆天山路通矿业有限公司连霍高速(G30)改扩建工程配套玄武岩、 凝灰岩开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新疆天山路通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天山路通矿业有限公司连霍高速(G30)改扩建工程配套玄武岩、凝灰岩开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玄武岩开采区位于呼图壁县雀尔沟境内,中煤106煤矿向南约3公里处,开采区中心点坐标东经86°33'14.88",北纬43°43'27.12"。破碎场中心坐标东经86°35'08.26",北纬43°47'42.30"。项目占地23766.79 m3。采区准采面积3100 m2,可采资源量9.6万m3(24万吨),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规模3.0万m3/a,服务年限3年。
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9万元,点10.8%。
根据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呼图壁县局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18〕6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建筑材料的运输、堆放必须覆盖,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的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不设施工营地,依托项目区南侧1km处中铁十八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宿舍楼。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施工方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合理布置施工作业面和安排施工时间,选择合理的进厂道路,避免交通噪声对周围村宅的影响。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矿石转运场需进行表土剥离,设计剥离厚度30cm,剥离表土量约为1050m3,临时堆放于矿石转运场内规划的临时堆土区,用于绿化覆土;矿石转运场、破碎站、场内道路基本做到挖方与回填平衡,无弃渣产生。
5.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措施。求必须严格控制施工临时占地范围,避免干扰、破坏用地范围外的植被。施工结束后,实施绿化建设及植被的恢复。
(二)项目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
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对破碎及运送作业,破碎系统选择高效破碎机,破碎车间采取封闭措施;碎设备应配备收尘设施,收尘的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达到99%以上后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2.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功能好、噪音低的生产设备,破碎机、筛分机安装减振垫、隔板设施,减小噪声源强,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
3.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用水为湿式凿岩用水和洒水降尘用水,由于用量少,通过蒸发和下渗消耗掉,不外排废水。在采矿区修建排水沟和截洪沟,减少矿区降雨的汇流面积,保证雨季的导水通畅。石转运场设置截水沟,将雨水引出,尽量减少与石料和废土石的接触。在项目区设置沉清池,将矿坑积水统一收集到沉清池内,经沉清处理后用于项目区域内洒水降尘。禁止向河流等水体排放岩土、含油垃圾、泥浆和其他固体废物。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服务期限内开采产生的弃渣总量为7768m3,堆放于规划的临时堆土区,暂时贮存,运行期结束,对矿山的建筑物(破碎站)拆除,覆土绿化。
(三)服务期满后环境保护措施。
闭矿时对软弱岩层边坡,采取锚喷、浆砌、喷射混凝土等方法予以加固等防护措施,保证主体工程的施工安全,减少该区域的水土流失,闭坑后保持截排水设施通畅,在采区的上方外围建设截水沟,下方设置挡渣墙以及排水沟,防止弃土流失,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渣场稳定。对场地进行土地整治,采空区及缓坡进行表土覆盖。选择较适宜本地生长的造林绿化树种对矿山采空区平缓地段进行植被恢复,植被应选用当地土著植物。制定详细的生态补偿方案,实施生态补偿。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呼图壁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呼图壁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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