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19-000054 | 信息分类: |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19-01-08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9〕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阜康市甘河子二级 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阜康市鑫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阜康市甘河子二级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区位于新疆阜康市上户沟乡境内,吐乌大高速公路以北约1.5km处,甘河子水库输水管道10+550左侧。电站厂房距土墩子农场6km,距阜康市27km。拟主要由引水管道、厂房、尾水渠等建构筑物组成,甘河子二级电站接甘河子水库输水管道灌溉及工业用水发电,引水管采用卜型岔管与干管相接,管径DN1200,为单管双机布置,采用埋地布置。电站厂房为地面式厂房,采用南北向布置,尾水投入10+550处消力池。电站装机容量5400kW,多年平均发电量为1609万kW·h,年利用小时数2979h。
项目总投资2601.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78万元。
根据新疆鼎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结论和阜康市环保局审查意见(阜环〔2018〕16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落实生态恢复与治理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运输道路采取定时喷洒水的降尘措施,减少扬尘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地面开挖时,对作业面适当喷水,使其保持一定湿度,以减少扬尘产生量;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风速过大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对堆放的临时弃渣进行遮盖处理。物料运输、堆放加盖篷布等措施。
(二)施工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的混凝土养护废水污染物主要是泥沙和砾石碎屑等悬浮物。在现场设置沉淀池处置,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施工回用,底渣在施工结束后运走。施工机械清洗废水经隔油池实现油水分离,满足回用于机械及车辆冲洗废水的水质要求。在施工营地设置永临结合建设的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于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后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水质指标,回用于施工区绿化灌溉。
(三)施工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与振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使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减少夜间施工,减少噪音污染。夜间施工必须经业主或现场监理单位许可,并严格限制噪音的产生。
(四)施工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建设开挖的临时弃渣总量为731m3,全部回用于厂区土地平整。施工过程中表土分层剥离,在厂区西北侧设一个地表土临时堆场,施工剥离的地表土全部堆放于临时堆场,临时堆场应采取苫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及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用作厂区绿化及尾水暗渠生态恢复用土。施工场地、生活区应自建垃圾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时清运,运至甘河子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五)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与恢复措施。明确施工用地范围,禁止施工人员、车辆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工程施工结束后,可结合水土保持的要求,通过对临时占用的草地进行植被恢复以减免不利影响。落实绿化工程和水土保持措施。工程结束后,要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引水管道、厂房、尾水渠施工过程中可剥离表土分层施工,分层推存,分层回填,施工结束后用作厂区绿化及尾水暗渠生态恢复用土,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及时人工或自然恢复施工迹地的地表植被。
(六)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电站管理区采用雨、污分流制,对生活污水进行收集,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用水,用于厂区绿化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水质指标的相关要求。通过厂区优化布置、优化设备选型及对各种工业噪声源分别采用隔声、吸声和消声措施、加强厂区绿化等,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限值。对工程管理区的生活垃圾,设塑料垃圾桶,并设专门的垃圾卫生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甘河子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等危险废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2013 年修订)规定进行收集、贮存,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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