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发〔2017〕132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信访举报 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912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9-14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13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州环发〔2017〕132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环境信访举报 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新环发〔2017〕2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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