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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州环境应急 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6 12:37:4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8-000426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8-05-06
文  号: 昌州环发〔2018〕5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州环境应急 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自治州2018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我局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自治州环境应急管理实际工作,制定了《2018年自治州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对照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重点工作完成时限如下:

(一)2018年5月20日前报环境应急演练计划。

(二)2018年7月5日前报上半年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总结;11月15日前报年度工作总结和2019年工作思路。

(三)2018年11月30日前提请并协助本级政府修订完善政府应急预案;12月15日前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情况。

附件:2018年自治州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6日

(联络员:朱亚,电话:2333549,电子邮箱:604909864@qq.com,传真号:2357370)

附件:

2018年自治州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深化体制改革承上启下的一年,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2018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2018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点》、《自治区2018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严格环境风险管控,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强化环保举报办理,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推进环境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为自治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一、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

(一)全面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期间对环境应急预案全面完成一轮评估修订的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在2018年11月30日前提请并协助本级政府修订完善政府应急预案,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编工作要在2020年前底完成;各县市、园区环保局按照州环保局规定的时限要求,提请并协助本级政府修订完善政府应急预案。各县市、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力争在2018年底前完成;要把演练作为推进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制定演练计划,丰富演练形式和内容,探索开展跨地域、跨部门综合应急演练,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强化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督促企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的规定,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修编应急预案,提高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要结合环境监管执法,对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及演练进行督查抽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开展化工园区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工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阜康市环保局应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预案备案工作;其他县市、园区环保局应督促本辖区所有工业园区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制定编制计划,力争于2020年前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二、严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打好防治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和“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等有关要求,结合原环保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以下简称《指南》),从源头治理入手,要“关口再前移”,督促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形成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可依据《指南》相关内容,对辖区内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健全隐患排查督查制度,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应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把隐患治理做细做实。

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各县市、园区环保局专项督查督办情况进行指导,并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存在瞒报、谎报的环保局在全州内进行通报。

(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工作。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着力抓好环境监测预警工作,完善环保系统专业化监测体系,健全完善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监测手段;加强地震、汛期、大风、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重大活动、法定节假日期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并与当地安监、交通、水利等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及时获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尽可能降低事件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预警、早准备、早响应和早消除。

三、妥善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一)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认真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原环保部令2011年第17号),完善应急值守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每天24小时信息畅通;认真做好节假日期间和敏感时间节点值班工作,要加强舆情监控力度,多渠道收集事件信息;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制度,全面、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汇总情况。

(二)加大重点案件督办力度。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重点查处督办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环境问题举报,从源头防范化解环境社会风险。

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大对环保举报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按季通报各县市、园区相关工作进展、案件办理及12369环保举报管理工作等情况,对热点举报案件发布预警通知或进行现场督办。

(三)依法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对涉饮用水安全、重金属污染和有毒有害气体释放等关系公众健康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主要领导要亲赴现场、靠前指挥,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对事件原因、性质等组织开展调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和舆论应对机制,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94号)要求,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对涉及本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和敏感事件,要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发布,协助地方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事件处置进展和环境影响的权威信息,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关切。

(四)推动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做好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

四、全面加强环境应急体系建设

(一)全面推进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系统使用。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系统的使用,按照要求录入基础信息,完善各类信息数据,通过加强数据库建设,规范数据管理,提高环境风险源防控、应急预案管理水平、数据综合分析效率,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系统在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二)启动各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根据本地区域和行业分布实际,建议本级政府或牵头完成储备目录,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加快应急物资建设。

(三)持续推进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建立与同级政府安全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水利建设等部门应急联动,签订联动协议,制定定期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相关宣传工作,持续深化部门间应急联动。

(四)抓好宣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法定宣传日、环保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宣传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要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的要求,全面加强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坚持“应急办要应急”,并结合本辖区环境应急管理现状、风险源分布及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应急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