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8-000241 | 信息分类: | 建设规划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8-04-18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8〕2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闽建金属材料制品 有限公司型钢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新疆闽建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闽建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型钢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闽建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型钢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属于技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阜康产业园晋商工业园区新疆闽建金属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内。建设内容:15万吨型钢生产线技术改造,主要生产钢种为Q235A,产品种类为角钢和槽钢,并对原年产15万吨型钢生产线的加热炉、职工宿舍燃煤供暖锅炉进行热源改造。原有1台40t/h加热炉改造为1台40t/h和1台10t/h加热炉,气源由煤气发生炉煤气改为焦炉煤气,远期计划使用园区天然气。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0万元。
根据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阜康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8]35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造后加热炉排口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需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供热燃气锅炉排放口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需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生产废水经原有工业水循环系统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二级标准后,冬储夏灌,不外排。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废钢经收集后外售,废钢收集场所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润滑油为危险废物,需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转移应满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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