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8-000203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8-04-08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8〕2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 公司焦炉烟气脱硫脱硝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焦炉烟气脱硫脱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焦炉烟气脱硫脱硝项目属于技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阜康产业园中区—晋商工业园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院内。建设内容:项目对现有2×50孔HN55-06D型单热式捣固焦炉脱硫基础上技改焦炉烟气脱硫、脱硝。采用氨法脱硫和SCR脱硝工艺技术。技改烟气脱硝、脱硫除尘系统主要包括(还原剂)制备系统、喷射系统、压缩空气输送系统、烟气系统、脱硫吸收系统、工艺水系统、氨水系统和事故排放系统等。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根据江西景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阜康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8]5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施工期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造后排口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需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中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5mg/m3,NOx:150mg/m3,SO2:30mg/m3)。
(三)项目脱硫系统废水经正常工况下,全部排入沉淀池,循环使用不外排;非正常工况下,约1t/a的脱硫除尘废水进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需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转移应满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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