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8-000202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8-03-28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8〕2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多晶硅、单晶硅生产 设备零配件—高纯石墨件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新疆晶锐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多晶硅、单晶硅生产设备零配件—高纯石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晶锐新科新材料有限公司多晶硅、单晶硅生产设备零配件—高纯石墨件项目位于阜康市重化工业园区阜西产业园中能电力物流园院内,租赁生产厂房一栋,面积为1500平方米。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7′19.84″,北纬:44°7′9.15″。车间内设置石墨件加工生产线,本项目原材料均为外购,主要工艺为:切割下料、粗加工、切削加工、钻孔、分割、烘干处理以及包装入库等,年产多晶硅、单晶硅石墨件25万套,多晶硅、单晶硅热场400套。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万元。
二、根据济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阜康市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8〕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石墨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处理后,颗粒物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净化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新疆中能电力物流园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集中收集后无害化处置。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应选用低噪音生产设备,生产厂房采取隔声、基础减震、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运营中产生的润滑油溶剂桶、检修设备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进行暂存、运输和处置。石墨件加工工艺产生的下脚料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净化水池中污泥等,回收综合利用,不得在厂区内随意堆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置。
四、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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