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8-000132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8-01-17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8〕1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州环发〔2018〕13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 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 ||
昌州环发〔2018〕13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
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全区2018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昌吉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州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水安全,现就昌吉州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认真开展水环境质量分析、预警工作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州环境监测站要严格按照水质监测、评价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水质采样、分析、质控等监测工作和水质类别评价工作,结合自治州年度水质考核目标要求,每月进行水环境质量状况评价。自治州将对水质下降的县市人民政府下发预警通知,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我州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同时,严禁各级环保部门瞒报、伪造、篡改监测数据,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强化各部门分工合作,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按照《昌吉州水污染防治方案》、《昌吉州“清洁水系”行动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与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与相关部门协商机制,加强工作信息沟通,每季度定期调度、汇总各部门牵头负责工作任务的进展、成效及存在问题。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根据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分析和各项工作任务进展,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情况报告》,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政府(管委会)汇报上一季度工作情况,为政府决策起到参谋作用,同时抄报我局。
三、着力抓好环保部门牵头推进的年度重点工作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进一步开展水源地保护区排查整治工作。根据《昌吉州2018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发〔2018〕11号)文件要求,各县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认真梳理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存在的环境问题,全面开展水源地排查整治工作。
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昌吉市环保局要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要求,于2018年1月20日前,完成地级以上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其他县市于2018年3月10日前,完成县级水源地评估软件的填报工作,于2018年5月5日前,完成乡镇级及以下水源地评估软件的填报工作。
(二)积极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监管工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自治州人民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责任书》要求,结合自治区环保厅《转发〈关于通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任务完成情况的函〉的通知》(新环办发〔2018〕5号)。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认督促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进展缓慢的污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对已完成调试具备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项目,要尽快完成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及时与我局进行数据连接,同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三)持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根据《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责任书》要求,结合《昌吉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搬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配合畜牧部门,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搬迁、关闭工作。
(四)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
根据《昌吉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密切与商务部门配合,按照《汽车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和《双层罐渗漏检测系统》(GB/T30040.3-2013)的技术要求,排查并推进辖区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确保2018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五)做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根据环保部《2016年主要水污染物质量减排核算细则》,结合工业、生活及农业源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尽早部署辖区内水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工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和非重点工程(生活垃圾处理、水体疏浚、人工湿地净化等),建立健全减排工程台账,确保完成重点工程减排量与减排比例任务。
四、做好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工作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79号)以及自治区环保厅、住建厅、卫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全区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7〕30号)要求,我州各县市要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信息公开要求,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便于工作获取信息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同时要普及饮用水安全知识,及时收集分析并研判舆情,做好舆论引导,避免引起不良公众反应。
五、进一步做好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工作
各县市要在2016年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对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开展保护设施建设工作。对已安装保护设施的水源地进行排查,按照要求进一步规范保护区各类标志标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7日
联系人:王 珂;电话:2330270;传真:2357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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