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8-000128 | 信息分类: | 建设规划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8-01-12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8〕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州环发〔2018〕8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购买社会化服务 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关于印发昌吉州环保局购买社会化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昌吉州环保局购买社会化服务招投标行为,加强对购买社会化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昌吉州环保局购买社会化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昌吉州环保局购买社会化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2日
昌吉州环保局购买社会化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昌吉州环保局购买社会化服务招投标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加强对购买社会化服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单位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工作由局党组领导、局务会研究决定,招投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另行下文)。
第三条 社会化服务招投标方式包括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或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和局内部自行招标两种。
具体项目的招标方式可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该项目资金数额大小、来源、项目特性等因素,按上级有关规定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州采购办确定是采用自行招标还是委托代理招标。
第四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以下条款仅针对局内部自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自行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由昌吉州环保局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情况提出意见,报局务会确定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或服务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选取3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服务商,并以投标邀请通知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六条 社会化服务招标前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七条 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前七天应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通知。
第十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各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开标、评标
第十一条 由局招投标领导小组监督、指导项目相关科室、事业单位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开标前应成立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标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确定,由评标小组负责具体评标事宜。
评标小组成员临时抽选产生。评标小组组长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其余4人评标人员由2名领导小组人员、1名财务人员、1名纪检工作人员(各支部纪检委员),主办科室人员原则上只参加1人。
第十二条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十三条 评标小组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投标方缴纳保证金,具体金额由领导小组事先决定。
(二)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三)要求投标方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说明;
(四)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评标时,评标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方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方的得分。
(五)向局务会议汇报,由局务会研究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方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方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履约能力受到质疑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方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第十六条 评标小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方;
(二)接受投标方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中标和合同
第十七条 在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违规改变中标结果。
第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与中标方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向中标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中标方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方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投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昌吉州环保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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