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发〔2017〕127号 关于转发《关于落实我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 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908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9-06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12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州环发〔2017〕127号 关于转发《关于落实我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 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商务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昌州环发〔2017〕127号
关于转发《关于落实我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 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
为加强铅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杜绝铅污染事件发生,促进我州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化管理和发展,现将自治区环保厅、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我区铅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新环发〔2017〕16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商务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科技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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