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704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9-05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12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钢铁、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
昌州环发〔2017〕123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钢铁 水泥
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开展钢铁 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7﹞165号)文件要求,钢铁、水泥行业企业须于2017年11月30日前申报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17年12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企业必须持证排污,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园区环保局须梳理辖区内钢铁、水泥行业企业,对照钢铁、水泥行业企业清单,将实际已建成不在清单内企业一并纳入此次排污许可证管理。
二、我局负责核发钢铁、水泥(含独立粉磨站)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各县市、园区负责通知并督促辖区内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相关申报工作。
联系人:张汉平 联系电话: 0994-2352652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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