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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发〔2017〕126号 关于昌吉州黄标车淘汰相关规定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8-22 17:25:2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907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8-22
文  号: 昌州环发〔2017〕12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州环发〔2017〕126号 关于昌吉州黄标车淘汰相关规定的通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道路运输管理局

昌州环发〔2017〕126号

关于昌吉州黄标车淘汰相关规定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自治州黄标车淘汰治理工作,完成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州范围内黄标车的工作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7]58号),现将自治州黄标车淘汰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的定义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燃气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二、开展黄标车限行工作

截至目前,全州各县市均已划定黄标车禁行区域,设置有明显的标识标牌,对违反限行禁令的黄标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执行强制报废标准

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依法依规强制报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车辆,发布作废公告,公告期满仍不办理注销手续的,予以强制注销。

四、停止黄标车年度审验

自2017年9月1日起全州机动车环检、安检机构不得对各类黄标车进行检验;公安交管部门不予黄标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及停止黄标车年度审验。

五、开展营运类黄标车清理行动

2017年9月1日起严禁核发黄标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黄标车,收回营运证并注销。

昌吉州环境保护局 昌吉州公安局

昌吉州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