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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31 12:11:3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645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7-31
文  号: 昌州环发〔2017〕10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执行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7〕100号

关于执行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45号)和《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相关要求以及国家有关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就昌吉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火电、钢铁、水泥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行业

(一)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区域的火电、钢铁、水泥和燃煤锅炉。

(二)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的火电行业。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自2017年7月1日起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并严格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各县市、园区尽快梳理制定辖区内现有的火电、钢铁、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企业清单及执行标准并将调整后的排口排放标准下发至各企业。对目前仍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应根据超标情况下依法查处并停产整治,督促企业进行环保治理。

(三)我局已将重点监控企业在线数据执行标准进行了调整(见附表),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应按照修改后的特别排放限值开展现场检查、执法等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