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643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7-28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9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昌州环发〔2017〕97号
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依据《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新环发〔2017〕144号)精神,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总体部署,为有序推进和按时完成我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工作,特制定我州2017年度工作计划,请各县市、园区抓紧落实。
一、各县市、园区应高度重视此次污普工作,抓紧组建由政府、园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任务,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技术专门工作班子。请各县市、园区务必于2017年8月2日前将各地普查领导机构、技术工作班子,以及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报自治州污普办(州环保局)。
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紧筹措落实工作经费,为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保证。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应依据普查监测方案要求,抓紧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确保能够按时、全面和准确获取2017年度有关污染源参数信息。
三、建立污普工作进度通报调度机制。从现在开始,各县市、园区应将污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15号、30号上报自治州污普办。自治州污普办将对各地污普工作及时予以指导,并将开展情况在全州通报。
附件:2017年度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
昌吉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7年7月27日
(联系人:王蒙蒙,联系电话0994-2333549)
附件:
2017年度自治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
一、2017年度主要任务
2017年是此次污普的基准年和完成整个污普工作的关键年,应完成所有基础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建立机构、落实经费、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印发技术文件或工作手册、培训、试点、建立各级辖区内各类污染源清单,以及开展监测、实地清查和按照“一个不多、一个不少”的要求建立辖区污普名录库等任务。
二、工作进度计划
(一)组织动员
2017年7月底前,各县市、园区应建立起各自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落实人员和经费,并组织开展宣传和动员。
自治州污普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污普工作方案要求,完成有关技术文件、手册的制定,组织自治州成员单位初步完成自治州级污染源清单筛取。
(二)建立清查名录清单
至8月15日前,各县市、园区按照自治州统一的方法、要求,在自治州级清单的基础上完成本级污染源清单的筛选、补充,建立本辖区的初步清单。
于9月15日前,各县市、园区组织分别以县市、乡镇街道、园区为单元完成工业、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清单的筛选补充。经分级抽查、完善、验收后形成污染源清查名录清单,于9月底前上报自治州普查办。
在此期间,自治州普查办将适时开展有关试点、组织培训各地普查工作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下发有关工作手册等。
(三)开展清查工作
10月—11月15日前,按照统一方法、表格及质量保证等要求完成辖区内各类污染源的实地清查。
11月底前,完成抽查、完善及验收,以县市、园区为基本单元形成污染源普查基本名录库。
12月底,接受国家、自治区污普办抽查验收及进一步改进完善,建成普查名录库。
(四)开展普查监测
于2017年12月底前,按照污染源普查监测规范、方案的统一要求,完成工业污染源、污水集中处理、有关农业、入河(湖)排口等环境监测,并完成监测数据的审核汇总等。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及时整改复测,确保准确获取2017年度数据。
上一篇: 关于印发《昌吉州重...
下一篇: 关于发布《有毒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