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630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7-20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7〕6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州环评〔2017〕69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木垒县广发煤业有限公司2 万吨/年煤基活性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 ||
昌州环评〔2017〕69号
新疆木垒县广发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木垒县广发煤业有限公司2 万吨/年煤基活性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受自治区环保厅委托,根据现场检查及验收监测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新疆木垒县广发煤业有限公司2 万吨/年煤基活性炭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木垒县煤化工园区,项目区地理坐标为:东经90°11′08.40″,北纬44°19′50.4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 条年产2 万吨煤基活性炭生产线,设置22 台回转式活化转炉,配套10 台1吨和12 台0.5吨余热锅炉,利用活化炉尾气余热生产蒸汽。通过破碎、筛分工序、活化工艺生产颗粒活性炭。设置雷蒙磨工序生产粉末活性炭。本项目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了“以新带老措施”对原有的15万吨兰炭项目进行了拆除。项目占地面积43000平方米;实际总投资约20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200万元。
本项目环评于2016年11月经自治区环保厅新环函[2016]1732号文件批复同意项目建设。项目于2017年4月建成并试运行,于 2017年4月委托新疆天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二、新疆天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疆木垒县广发煤业有限公司2 万吨/年煤基活性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结果表明:
(一)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活化炉尾气经重力沉降室除尘后再通过湿法脱硫系统脱硫除尘后,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排放浓度均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2 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煤基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12)表3 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
活性炭生产过程中制水设施产生的清净下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夏季用于厂区绿化灌溉,冬季贮存,不外排。
(三)噪声
经对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项目厂界噪声均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废
炭化料破碎粉尘综合利用;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料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园区统一填埋处置。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二氧化硫年排放量23.9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23.3吨,未超出项目环评批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三、验收结论
本项目执行了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配套建设了环保设施及治理措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正常,落实了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及批复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四、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做好运行记录,完善档案资料,确保各类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
(二)强化除尘设施的运行管理,定期开展监测,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必须即时改进除尘措施。
(三)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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