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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评〔2017〕93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力站一、二期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10-09 16:36:59 来源:环保局公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力站一、二期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力站一、二期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位于玛纳斯县工业园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动力站内),地理坐标为E 86°25′4″,N 44°18′31″。建设内容及规模:增设团聚高效除尘技术, 抬高脱硫塔,更换高效喷嘴, 脱硝系统改造方案:炉内低氮燃烧技术(LNB)不变,通过新增SCR反应器备用层催化剂和更换现有运行层催化剂,以提高脱硝效率。

项目总投资1306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根据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报告表结论,玛纳斯县环保局审查意见(玛环审【2017】34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除尘系统改造后除尘效率达到99.91%,脱硫协同除尘效率约70%,全系统综合除尘效率大于99.97%;脱硫系统改造后脱硫效率达到98.75%;脱硝系统改造后脱硝效率达到90%。改造后排口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需达到《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中超低排放限值(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需同步改造,确保达到检测要求。

(三)、本项目改造后不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本项目改造完成后,一、二期机组除尘灰产生量为55.93万t/a(技改前产生量为55.90万t/a),较技改前新增除尘灰0.03万t/a;脱硫石膏产生量为14.57万t/a(技改前产生量为14.33万t/a),较技改前新增石膏0.24万t/ a;脱硝装置废催化剂3年产生量为861.35万t/a(技改前产生量为689.08万t/a),新增废催化剂量为172.27m3/3a,炉渣技改前后均为19.85万t/a排放量不变。除尘灰、炉渣、脱硫石膏全部外运至贮灰场;新增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HW50),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玛纳斯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项目实施提标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指标分别是颗粒物316t/a、SO21294t/a、NOX1504t/a。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玛纳斯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