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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评〔2017〕60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研发试验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发布日期:2017-07-07 12:32:3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621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7-07
文  号: 昌州环评〔2017〕6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州环评〔2017〕60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研发试验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研发试验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新环验[HJY-2016-026])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受自治区环保厅委托,我局对现场进行检查并根据验收监测情况,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研发试验基地项目位于甘泉堡工业园区的中泰化学工业园区内。主要建设10升、50升小试试验装置;7立方米聚合釜(设计能力3500t/a)、14立方米聚合釜(设计能力6500t/a)中试试验装置;配套建设干燥、包装及聚材、管材加工试验装置、储运工程等。供排水、供暖、供电和事故水池等基础设施均依托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已有工程。项目占地面积35873平方米;实际总投资150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9.3万元 。

本项目环评于2016年1月经自治区环保厅新环函[2016]50号文件批复。项目于2016年3月建成,于 2016年6月委托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二、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提供的《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建设研发试验基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新环验[HJY-2016-026],结果表明:

(一)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废气:生产线干燥机包装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氯乙烯 、颗粒物浓度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废水

生产废水集中收集,经排水管道送至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乙炔装置进行二次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下水管网排至中泰化学阜康能源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噪声

经对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项目厂界噪声均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废

生产工艺中产生的PVC 废料回收再利用;试验产生的副产物、不合格产品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三、验收结论

本项目落实了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及批复要求,配套环保设施及治理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达到正常运转要求,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四、项目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企业环保工作,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环保设施稳定运行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固废管理,重点做好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