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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评〔2017〕45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S228线硅化木园至土圆仓公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7-06-27 11:42:3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606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6-27
文  号: 昌州环评〔2017〕4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州环评〔2017〕45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S228线硅化木园至土圆仓公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昌州环评〔2017〕45号

昌吉州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来的《S228线硅化木园至土圆仓公路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S228线硅化木园至土圆仓公路改扩建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奇台县、木垒县境内。建设内容:起点位于S228线硅化木园,途径Z917线岔口(S327线岔口)、芨芨湖生活服务区、雀仁乡、乔仁乡、三个庄子镇,终点止于S303线(规划G335线),扣除芨芨湖生活服务区施工段落(K294+070~K300+320,共6.25km)全长约100.052km。主线按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K236+533—K314+000段设计速度100km/h,路基宽26m;K314+000—K342+834.564段设计速度80km/h,路基宽度采用28m。桥涵设计荷载采用公路-Ⅰ级。共设小桥2座,天桥1座,涵洞44道,平面交叉105处,新建服务区1处、新建收费站1处、新建停车-旅游服务区1处、治超站1处,利用服务区1处(含养护工区)。

项目总投资185941.9014万元,环保投资4565.23万元。

根据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和奇台县环保局、木垒县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计划,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施工场地周围采取围挡、围护、洒水降尘措施以减少扬尘扩散,大风天气严禁产生扬尘作业;对施工场地应经常洒水,最大限度的减少过往车辆造成的扬尘污染,运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采取防止粉料和垃圾散落措施,运输土石方均要覆盖篷布;起尘原材料不得露天堆放。预制场、拌合站和沥青熬制时采取尾气处理措施,禁止露天焚烧沥青。

(二)沿线设置合理的取弃土场,禁止在环境敏感区内设置取土、弃土场。取土深度小于4m,取土(料)场取土完毕以后,及时对取土(料)场进行削坡和土地平整。施工结束后弃土场,采取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措施。充分利用现有施工便道,控制施工便道的宽度在6.5m范围内,严禁车辆随意行驶,规范车辆行驶路线。对剥离的农田、林地表土进行单独收集,用于复垦,表土如不能及时清运,需设置临时堆土场。农业生产季节施工做好洒水降尘工作,减少扬尘对农作物的影响。禁止在农田增设施工营地、施工便道、预制厂、取弃土场等临时占地,规定运输车辆行驶路线,不得随意碾压该段的农作物及植被。在地质公园范围路段永久征地边界设置围栏或插上小红旗,严禁施工人员或施工车辆越界,并设置标识牌。

(三)项目建设的收费站、停车旅游服务中心、治超站需采用电锅炉等清洁能源供暖,禁止采用燃煤锅炉供暖。

(四)施工废水和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应排入临时防渗沉淀池,施工生产生活区设置临时旱厕,粪便定期清理用作农家肥田。项目建设的收费站、停车旅游服务中心、治超站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排放标准,用于周边绿化,冬储夏灌不外排。

(五)加强交通管理,严格执行限速和禁止超载等交通规则,在通过人口密度较大的村镇及学校路段设置禁鸣标志。营运期建设单位应加强声环境敏感点环境噪声监测,对于营运期环境噪声超标的敏感点采取通风隔声窗、加高围墙或声屏障等降噪措施。

(六)弃土、弃渣全部送至弃土场;施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垃圾填埋场。运营期收费站、停车旅游服务中心、治超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就近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

(七)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施工路段所在环保局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奇台县环保局、木垒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奇台县环保局、木垒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