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494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7-05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8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昌州环发〔2017〕82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环保部、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要求,推动我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我局制定了《昌吉
回族自治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30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环保厅与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92号)要求,就做好我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防险第一、保障应急”的原则,坚持监管与风险相挂钩、调控与市场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配套,稳步有序地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企业购买商业保险,推动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强化环境风险管理、遏止环境污染事故。以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协调运作机制为抓手,促进我州环境污染事故救助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转型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企业范围
环境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率先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全州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均作为试点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涉及重金属采选、冶炼企业;
2.石油、天然气、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发企业;
3.生产、经营(未设置仓储的除外)、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4.产生、运输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5.煤化工、铅蓄电池、制药、印染、酿造等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
6.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规范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
7.曾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同时,鼓励以下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未排入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二级处理的工业企业;
2.使用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企业;
3.其他各类污染企业。
我州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7年6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各试点企业、相关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宣传。
(二)实施阶段。2017年7月—2018年10月。根据工作方案对试点工作进行详细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督促指导试点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机制。
(三)总结阶段。2018年11月。认真回顾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措施,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我州进一步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创造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试点。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环境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按时间节点切实抓好试点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各项工作。
2017年6月制定本辖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017年7月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企业名单;
2017年8月-2018年5月各县市、园区环保局会同承保公司开展风险评估、事故勘查、定损、理赔等工作,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风险评估、责任认定、损失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机制,承保公司完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企业保险方案的制定;
2018年6月-9月督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企业完成投保工作并上报推进情况、总结。
(二)加强协调,明确责任。环保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协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化解污染事故带来的环境纠纷和社会矛盾。各县市、园区环保局于2017年11月初完成上报试点企业30%的投保任务,逾期未完成将通报批评。纳入试点区域、行业的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全面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和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本依据。保险公司要建立与企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险费率体系,充分利用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做好环境安全工作。
(三)强化服务,确保效率。各保险公司要强化责任保险服务工作,做到诚信规范经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承保,明确说明保险责任范围及理赔程序,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范围;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快速理赔,帮助企业恢复生产,保障受害人的合法利益。
(四)顾全大局,维护稳定。相关企业应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领会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配合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投保理赔、防灾防损、保险培训、环境风险隐患整治等工作,进一步防范环境安全风险,为我州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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