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617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6-30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7〕5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州环评〔2017〕56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木垒县城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17〕56号
木垒县交通运输局:
你公司报来的《木垒县城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木垒县城公路建设项目属于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木垒县。建设内容:木垒县新城道路建设项目公路工程由9条线组成,全长24.269km,设计速度40km/h。木垒县博斯坦乡-浪沙定居点公路一期工程全长7.752km,包含新城北路、胡杨路、新北中路三条线。木垒县博斯坦乡-浪沙定居点公路二期工程包括2个区域20条路线,路线总长19.419km。
项目总投资9282.9326万元,环保投资293.5万元。
根据重庆九天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和木垒县环保局对该项目的审查意见(木县环评[2017]46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施工扬尘的防治,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施工场地周围采取围挡、围护、洒水降尘措施以减少扬尘扩散,大风天气严禁产生扬尘作业;对施工场地应经常洒水,最大限度的减少过往车辆造成的扬尘污染;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运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采取防止粉料和垃圾散落措施,运输土石方均要覆盖篷布;起尘原材料不得露天堆放。
(二)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的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的运行和施工范围,减少对土壤的扰动、植被破坏和减少水土流失。充分利用现有施工便道,严禁临时用地占用农田,严禁施工材料和弃渣乱堆乱放,尽量减少对地表植被及地表形态的扰动和破坏。划定适宜的取土坑、沙石料场、弃土场,取土坑、沙石料场取土深度小于3m。项目建成后对取土坑、沙石料场、弃土场进行场地平整和生态恢复。
(三)对占用的耕地表土进行单独收集,用于农田复垦,表土如不能及时清运,需设置临时堆土场。农业生产季节施工做好洒水降尘工作,减少扬尘对农作物的影响。
(四)施工废水和施工营地生活污水应排入临时防渗沉淀池、防渗化粪池,禁止排入河流。河沟岸边200m范围内禁止设置料场、废弃物堆场、施工营地。桥梁采取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防撞护栏加强措施、设立警示标志牌等工程防护措施。
(五)弃土、弃渣全部送至弃土场;施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垃圾填埋场。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木垒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木垒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30日
上一篇: 关于准噶尔盆地东部...
下一篇: 关于发布《重点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