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1-000810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02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1〕16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准噶尔盆地东部隆起古城凹陷城2块钻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1〕161号
关于准噶尔盆地东部隆起古城凹陷城2块钻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准东勘探开发项目经理部:
你公司报送的《准噶尔盆地东部隆起古城凹陷城2块钻试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噶尔盆地古城凹陷城2块位于新疆昌吉州奇台县老奇台镇西南约11.27km处,行政隶属于奇台县。本工程新钻1口预探井,设计井深为3450米,井型为直井。工程临时占地21389.66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84万元。单井钻井期41天,单井试油期180天。本项目环评仅适用于工程钻试期,钻试结束后即封井或转为开发井。纳入区块产能开发工程中的,须另行组织区块及运营期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施工区域内的临时占地合理规划,严格控制临时占地面积,以减少破坏野生植被;钻井废弃物采用不落地技术,减少对周围土壤、植被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将井场临时占地范围进行平整、清理,不遗留污染物在井场。严禁在戈壁滩和荒漠结皮、荒漠植被分布地段随意行车,避免破坏荒漠植物。同时应及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土保持许可。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物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应加盖遮盖物,最大限度防止扬尘扩散;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施工期柴油机、发电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试油期产生的伴生气应通过气液分离器进行分离,并经排气管线燃放,试油期井场厂界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钻井过程采用套管与土壤隔离,并在套管与地层之间注入水泥进行固井,水泥浆返至地面,封隔地层和水层,避免地下水环境污染。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井下作业废水集中收集至井口方罐拉运至吉祥联合站处理达标后回注油藏;钻井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营地内防渗收集池定期清运至奇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震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钻井岩屑及钻井泥浆采用泥浆不落地系统,一开、二开均为水基非磺化泥浆,同岩屑一起进入不落地系统进行处理,实现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相由钻井单位回收用于后续钻井循环使用,不外排;根据《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_T 39198-2020),钻井岩屑、钻井泥浆等一般固体废物均属于其他废物,检测达到《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 3997-2017)相关标准限值后用于井场铺路,未达标的产物将进入处置系统再次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钻井期间产生废弃的防渗膜、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应集中收集,施工结束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本项目产生的落地原油及含油污泥采用专用罐收集,最终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在场区内暂存。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严格按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施工井队应配至少3套的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做好硫化氢检测工作,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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