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620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6-28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17〕5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昌州环评〔2017〕59号昌吉州环保局关于阜康冶炼厂1×75t/h 循环流化床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17〕59号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冶炼厂1×75t/h循环流化床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阜康冶炼厂1×75t/h循环流化床脱硫、脱硝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厂区内。技改工程内容:臭氧法脱硝+半干法脱硫+布袋除尘系统。原有电除尘器保留,炉内喷钙弃用。
总投资981.12万元,环保投资24万元。
根据山西清泽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阜康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7]026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施工期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处理。
(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技改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脱硫石膏、硝酸钙属于一般固废,暂存后全部外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别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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