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27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20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5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新疆中科伟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 年产2000吨真石漆和1000吨乳胶漆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59号
关于新疆中科伟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
年产2000吨真石漆和1000吨乳胶漆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中科伟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中科伟信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000吨真石漆和1000吨乳胶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东阜康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绿色建材产业基地B-08-01-27,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9′28.690″,北纬44°9′32.320″。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直接购买由阜康市鑫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标准化生产厂房,总占地面积为6346.7m2,总建筑面积为4023.04m2,项目建成后年产2000吨真石漆生产线一套、1000吨乳胶漆生产线一套。项目总投资8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占总投资的7.73%。
根据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2〕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在施工现场建设围墙,洒水抑尘,避免在大风天气进行土方施工作业;物料运输应加盖篷布。运营期项目在投料口全密闭、搅拌储罐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粉尘和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由密闭风管引入布袋除尘器+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2中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应加强设备废气捕集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非甲烷总烃还须满足厂区内VOCs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附录B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清洗设备废水回用于黑色乳胶漆生产用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设备安装在厂房内,项目区域的机械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废包装材料、废催化剂。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和废包装材料均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贮存,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全部回收利用,废包装材料外售资源回收利用公司。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危废暂存间的地面要硬化并防渗,建立管理台账。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颗粒物年排放量为0.006吨,倍量替代量为0.012吨,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减排量中核减。VOCs年排放量为1.65吨,倍量替代量为3.3吨,其中0.4055吨从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减排量中核减,剩余的2.8945吨从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减排量中核减,重污染天气期间排放量执行应急减排的要求。(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0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0.012 |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36.15 |
23.124 |
VOCs |
0.4055 |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5.4225 |
0 |
2.8945 |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VOCs治理 |
2021年完成治理 |
49.076 |
42.7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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