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2017年昌吉州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8 18:09:3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260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4-28
文  号: 昌州环发〔2017〕5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2017年昌吉州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7〕52号

关于印发《2017年昌吉州环境监察工作计划》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2017年全国和自治区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新环办发〔2017〕9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2016年昌吉州环境监察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根据《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21号)第18条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及阶段性工作要求等内容,工作进展和工作总结应当包括《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工作。

请于2017年5月5日前上报年度工作计划,11月24日前上报2017年工作总结和2018年工作思路。

(联系人:陈璐;联系电话(传真):0994-2342157)

附件:2017年昌吉州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2017年昌吉州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自治州“两清两美一绿”行动一号工程实现“一年快起步、两年见成效、三年大变样”的关键之年。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大力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落实”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依法执法能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积极落实重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一)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问题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根据中央环保督察调研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加快推进问题整改到位。在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开展期间,要快速办理、积极处置上级交办的各类工作事项,全力配合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对中央环保督察中发现的各类环境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处置,严格依法查处,该关停的要立即关停,该移送的要坚决移送,以积极的态度大力落实整改中央督查发现的环境问题。

(二)严格落实“双随机”制度。严格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5〕521号)、《自治区环保厅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字〔2016〕17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制度落实的通知》(新环监察〔2016〕121)要求,全面落实“双随机”工作制度,按照重点监管企业、一般监管企业、特殊监管企业的抽查比例,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组织利用所有监管力量,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辖区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州本级进行跟踪抽查督查,将严格规范公开执法、严惩违法行为作为落实“双随机”制度的核心,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启动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排放计划》。严格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10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紧密衔接自治区环保厅《关于重点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45号公告)和《关于做好2017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7〕31号)相关内容,对各县市、园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按照“三个一批”的要求(限期整改一批、挂牌督办一批、淘汰关闭一批),全面清理超标排放企业。2017年上半年,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向辖区内重点企业做好达标排放计划的解读工作。

(四)强化环境监察稽查工作。今年计划对玛纳斯县、昌吉市、阜康市、木垒县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通过稽查,进一步规范县市、园区环境监察工作,尤其要规范环境执法文书、案件取证要素、依法办案程序等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细节,切实发挥环境监察稽查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中的作用。

(五)全面提高移动执法系统覆盖率。严格按照《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指南》和《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信息档案建设,初步实现数据整合、集中、共享,提高移动执法系统在现场执法、信访投诉、行政处罚等方面的使用率,逐步实现全州环境监察规则统一化、工作标准化、办案流程化、重要节点可控化,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二、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

连续两年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监管执法力度持续加大,企业守法意识不断增强。2017年将继续开展实施年活动,综合追究刑事、民事、行政等责任,提高违法成本。

(一)以宣贯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为契机,利用刑事手段严惩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开展大规模、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认真落实环保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努力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二)以持续推进四个配套办法实施为抓手,强化行政责任追究。2017年,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必须要有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件,要持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实施力度。坚持“双零”行动,每个县市、园区至少办理一件移送公安机关环境违法案件,把《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办理数量作为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环境质量差、执法力度小的县市、园区,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推动查处力度。

(三)高度重视大案要案查处。运用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并联合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处罚等手段,集中力量查办未批先建,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违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联合查办等方式进行重点查处,对违法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市、园区,公开约谈有关责任人,对情节严重的,提出追责建议乃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案件信息上报制度。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每月30日前将本月辖区内所有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报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园区要认真梳理、提炼具有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例,在当地媒体中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报道,把“以案说法”“以案释法”“执法问责”“点名道姓”等落到实处,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断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的积极性。

三、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一)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结合年初开展的水泥熟料、粉磨和平板玻璃企业排查工作成果,对辖区内水泥、玻璃行业进行进一步排查,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按照《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6〕2064号)要求,各县市、园区要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在日常“双随机”检查中,将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区(包括渗井渗坑)及工业园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或特殊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每月30日前,向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报送本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及典型案例。

(三)火电和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专项检查。2017年下半年,各县市、园区要对火电、造纸企业无证排污行为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对于无证排污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停止排污,并顶格处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各县市、园区要建立完善区域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机制,通过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联动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区域之间环境执法力度,积极推进污染源达标排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兵地联合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乌-昌-石”区域内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深入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大气环境同防同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7号)要求,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五)摸清重点行业底数。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应结合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和日常环境执法检查情况,对本辖区内钢铁、电力、水泥、棉浆粕、玻璃、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电解铝、造纸、印染、煤炭等行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摸清上述行业企业数量、规模、地理位置、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生产状况、物耗、能耗、产能等情况。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将辖区内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后,于5月8日前报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

(六)积极配合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配合开展查处土壤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做好重点监管尾矿库企业风险排查、环境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历史遗留尾矿库排查和整治工作,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继续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和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

(一)做好排污费征收工作。一是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依法、规范、足额征收2017年排污费,并做好2017年国控企业排污费公示工作;二是推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企业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确定排放量基数;三是配合税务部门,做到排污费向环保税平稳过渡;四是完成国控企业及其他企业欠缴排污费清欠工作。

(二)做好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和《关于贯彻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的通知》(环办〔2011〕6号)要求,结合辖区环境执法实际,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逐案列出后督察时间表,全面落实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确保后督察到位。

五、稳步推进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

(一)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要加大超标排污和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公开力度,并通报企业诚信体系管理部门。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继续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文书等。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强化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及微信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六、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保障

(一)推进执法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一是推进执法行为标准化和规范化。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完善执法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推广使用现场执法模板,实现执法过程“留痕”,推进现场执法标准化和规范化;二是推进执法文书标准化和规范化。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等文件要求,推进环境行政处罚标准化和规范化;三是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和规范化。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及复验,不断提高标准化建设达标率。

(二)开展执法大练兵。2017年,继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重点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的规范性进行专项练兵。州本级将根据自治区环保厅《2017年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10月初,将自评工作报告、候选先进集体及个人推荐名单报自治区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办公室;2017年底前,自治区环保厅将组织评审考核组对大练兵情况进行评估,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三)加强能力保障。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的部署要求,在改革中推进执法人员统一着装、配备一线执法用车、纳入行政执法序列,全面提升环境执法能力。2017年6月底前,环保部将印发统一着装相关规范文件,请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按照规范文件要求,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稳步推进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并于12月10日前,将统一着装落实情况报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

(四)加强支持指导。州本级对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对于技术问题,及时协调相关机构予以支持和帮助;对政策问题,将及时予以解释。州本级将加强对县(市、区)环保部门环境执法工作的正面引导,对查办大案要案、基础工作扎实的县市环保部门和执法能手给予通报表扬。

(五)加强检查考核。结合实际,州本级将建立完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考核办法,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认真对各县市、园区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在做好年度考核的同时,加强对各县市、园区环境执法的日常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