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486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4-11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4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印发《昌吉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昌州环发〔2017〕44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印发《昌吉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检机构:
现将《昌吉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0日
昌吉州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昌吉州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提升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服务水平,塑造良好的机动车环保检验行业形象,促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
第二条 昌吉州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 “州环保局”)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环检机构检验工作的日常监管。
第二章 环检机构的建设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申请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机构,应当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昌吉州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三)检验场所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
(四)配备工位视频监控、数据存储、传输、打印、宽带接入等设备,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和通讯系统,具备与州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平台(以下简称 “机动车监管平台”)联网的条件;
(五)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1名,每条检测线专职检测人员数量应满足工作需求。
第四条 申请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州环保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同意设立环检机构批复原件、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或联建合同原件、复印件;
(五)环评报告表(登记表)及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及验收意见(登记表:备案意见)原件、复印件;
(六)有效期内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包括规定和规程等);
(八)工作岗位设置及相关职责文件;
(九)检测工位设置平面位置示意图;
以上材料凡复印件须提供原件经查验无误后加盖公章。
第五条 环检机构地址、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州环保局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三)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机构法人发生变动的,检验场地搬迁(迁址)、检验范围扩大、检测线数量增加、检测线重大技术改造等检测条件发生变化的,环检机构应向州环保局提交变更备案表(见附三)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不再继续从事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的,环检机构应当向州环保局提出结业的书面申请。州环保局应当出具书面文件同意其结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环检机构必须按照计量认证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第九条 依据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昌吉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工作需要,环检机构建设要求如下:
设置集登录、收费、业务咨询、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报告单等业务一体化柜台。柜台处统一设置业务导识标牌。
检测工位之间设置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每个工位设置车辆限位装置,安全隔离防护装置使用标准的道路交通隔离设施。
检测工位前后对角安装高清摄像机,摄像镜头能够360度旋转,摄像机焦距可调,工位前后监控摄像机能够监控到机动车检测过程。
检测场应设置大型户外公示牌,对服务指南、检测流程、法规、标准等做出公示和宣传。
从业人员统一穿着制服,佩戴工作证。工作证应有工作人员姓名、照片、岗位等信息。
业务大厅应设置服务公示牌,公开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指南、职工信息、检测项目、排放限值标准、检测流程、收费标准以及政策宣传和其他信息提示等内容,对其服务进行公示,做到公平、公开、透明。
第三章 环保检验设备要求
第十条 所有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检测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标志,并取得“检定证书”;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检测设备供应商必须按州环保局有关技术要求开放检测设备的相关通信协议,提供的检测设备工控系统数据通讯接口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机动车监管平台的要求,并满足机动车监管平台在线实时监控和对设备运行重要环节控制的需要。
第十二条 检测设备的控制软件应嵌入标准规定的测试仪器自检、标定和日常检测操作程序和网络通讯自检,并具有提示、记录及锁定功能。
第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可升级性,当检测方法、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相应的改造。
第十四条 环保检测设备选型要求
(一)环保检测设备必须完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技术要;
(二)检测系统须具备检测过程中取样探头未插入的报警及控制功能;
(三)考虑到环检机构与环保监管网络的对接,同时为确保检测运行的稳定性和检测数据的一致性,同一环检机构须采用同一品牌的环保检测设备及系统。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
(一)环检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参加自治区质检部门的设备检定,并取得检测仪器检定证书。不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设备暂停使用,直到检定合格,检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
(二)环检机构应建立设备管理使用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测设备的维修记录、检定证书、使用说明等。
(三)环检机构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标定,制定标准物质的采购、使用管理规程,标准物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环检机构检测设备的校准应遵守以下规定:
1.检测设备(底盘测功机、废气分析仪、烟度计、发动机转速计和电子环境参数测试仪)每次开机必须进行预热,并通过自检。
2.废气分析仪每72小时进行1次校准、标定并用低量程标准气体进行检查;烟度计每72小时进行1次校准、标。
3.底盘测功机每72小时进行1次滑行检测检查,砝码每3个月进行1次标定。
第四章 数据传输要求
第十六条 环检机构应确保网络畅通,数据传输符合有关要求,并接受机动车监管平台的监控,监控内容包括:检测人员登录管理、车型及车辆基本数据、检测过程数据及视频监控等。
第十七条 环检机构每个检测场站均应建立独立与机动车监管平台联网的应用服务器;并且环检机构的联网带宽要保证所有检测数据和视频的按照机动车监管平台规定格式正常传输。
第十八条 环检机构要保证每条检测线检测信息在数据信息系统数据库与环检机构数据库之间网络出现故障时,存储在环检机构的数据库中,并在恢复后重新上传。
第五章 环检机构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 环检机构基本要求
环检机构应当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州规定的环保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出具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并向州环保局实时传送检验数据;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并保存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档案和有关技术资料至少2年,对过期和报废的材料实行统一销毁;
(四)按照规定对检验设备定期检定、校准、标定,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和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六)不得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
(七)不得使用没有检验合格证或过期的标气(零气)检查标定设备;
(八)不得使用没有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设备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环检机构日常管理要求
(一)检测车间人员服装统一,佩戴有效的工作证参与检测;
(二)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检测车间;
(三)检测使用的登录密码专人专用;
(四)检测人员严格保守车辆及车主信息;
(五)正确使用地锚、轮挡、挡辊、防护网等安全设施;
(六)检测设备按规范进行标定,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检测方法的,做好相关记录并保存;
(七)不私自打开仪器设备操作台后盖和测功机标定窗口;严禁使用三通阀门。
(八)监控设备位置安装合理,图像清晰,能够清晰拍摄到检测工位、检测过程、检测车辆及牌照等,上传的检测车辆信息和照片应相符;
(九)检测仪器及配套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
(十)确保检测车辆外检、登录信息正确完整,车辆信息录入错误率低于2%;
(十一)发现工位监控不能正常抓拍或位置异常时,应立即停止检测;
(十二)检测报告单应有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签名,盖有国家计量认证印章、排放合格章;
(十三)车辆复检必须有维修证明,及审核人签字,并将维修证明存档;
(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环检前置制度;
(十五)新落户非免检车辆和外埠转入车辆需出示环保核查凭证,符合昌吉州排放要求的,给予环保检验,并将环保核查凭证留底存档;无环保核查凭证的上述车辆,不给予环保检验;
(十六)环检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州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报告提纲参见附件四。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州环保局对环检机构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标准、规定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每季度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各县市环保局对环检机构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标准、规定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指派专人定期对环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环检机构因停电、检测设备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检测时应及时报告州县(市)两级环保局,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正常检测。
第二十三条 环检机构应按照自治州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检测费。
第二十四条 环检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环检机构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环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况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断开网络连接,县(市)环保局监督其整改: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五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
(二)检验设备校准、标定未通过或没有严格落实标定要求、没有标定记录、记录不全、标定不准确仍进行检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十个工作日;
(三)参与或者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十五个工作日;
(四)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环保检验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五个工作日;
(五)未按照规定检测,检测人员、检测设备、被检车辆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十五个工作日;
(六)视频监控无故断电、断线,视频监控发生故障未按时修复的,视频监控日正常抓拍率低于90%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五个工作日;
(七)网络断线后擅自离线检测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二十五个工作日;
(八)检测车辆信息录入不规范和不准确、发现错误不改正或抽样检查中错误率超过2%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五个工作日;
(九)一年当中累计受到3次以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断开网络连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二十个工作日;
(十)无措施制止“黄牛”和非法代办活动或制止不力,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二十个工作日;
(十一)环检机构计量认证过期,仍进行检测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直至通过计量认证复检;
(十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仪器设备开展检测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直至所有仪器设备通过检定;
(十三)双燃料车只按一种燃料类型检测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十个工作日;
(十四)车辆复检无维修证明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五个工作日;
(十五)不按规定时间检测、超时检测或私自在节假日进行检测,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五个工作日;
(十六)未按国家和地方标准检测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三十个工作日;
(十七)检测人员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三十个至九十个工作日;
(十八)与检测设备供应商联合作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三十个至九十个工作日;
(十九)同一辆车连续检测超过两次的,该车检测无效。
(二十)对外埠黄标车进行检测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五个工作日;
(二十一)电喷闭环填写成开环来规避λ(过量空气系数)值检测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十个工作日;
(二十二)不使用全州统一规定的系统出具报告单或出具无二维码报告单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断开网络连接三十个工作日。
凡新生产及断开网络连接的环检机构,由州环保局组织、县(市)环保局参与,共同验收通过方可开业。
第二十八条 环检机构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况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断开网络连接;情节特别严重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已经注册登记取得号牌的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标准和规范定期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性能进行检验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
申 请 书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表1 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经济类型 | |||
固定资产(万元) | 注册资金(万元) | |||
成立时间 | 法 人 | |||
电 话 | 邮政编码 | |||
检验场地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场地面积 | 检验场地联系人 | |||
电 话 | 邮政编码 | |||
申请机构类别 | A类□B类□ B类升A类□ | 申请检验服务区域 | ||
申请 业务 范围 | 序号 | 检测内容 | 标准编号 | 检测线数量 |
表2 职工概况
职工总数 | (人) | 考核合格人数 | (人) | ||||||
高级工程师人数 | (人) | 工程师人数 | (人) | ||||||
助理工程师人数 | (人) | 技术员人数 | (人) |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职务 /职称 | 所学专业 | 所在部门 岗 位 | 岗位考核 证书编号 | 备注 |
表3 主要环保检测设备及标准物质配置概况
序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设备/标准 物质名称 | 型号 /规格 | 技术指标 | 制造单位 | 检定单位 | 检定 周期 | 检定有效 日 期 | 编号 | 使用地点 | 备 注 | |
测量范围 | 精确度 | |||||||||||
说明:变更检测设备,请在“备注”栏注明“变更”字样及原因。
附件2: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验收卡
一、环境参数比对
单 位 | 温度(℃) | 湿度(%) | 大气压(kpa) |
仪表显示数值 | |||
机动车环保检验软件设置数值 | |||
差 值 |
二、汽油车稳态工况法
比对设备名称、编号:
监测项目 | 量程 | 比对评价标准(满足任一项均可) | 标气 | 设备 | 相对误差 | 绝对误差 | 比对是否合格 | |
相对误差 | 绝对误差 | |||||||
HC/PEF | 0-2000×10-6 | ±5% | ±10×10-6 | 是 否 | ||||
2001×10-6-9000×10-6 | ±10% | / | 是 否 | |||||
CO | 0-10% | ±5% | ±0.05% | 是 否 | ||||
10.01%-14% | ±10% | / | 是 否 | |||||
CO2 | 0-16% | ±5% | ±0.5% | 是 否 | ||||
16%-18% | ±10% | / | 是 否 | |||||
NO | 0-4000×10-6 | ±4% | ±25×10-6 | 是 否 | ||||
4000×10-6-5000×10-6 | ±8% | / | 是 否 | |||||
三、标准滤光片比对
标准滤光片 | 设 备 | 相对误差(%) | 标准误差(%) | 比对是否合格 |
±2% | 是 否 | |||
±2% | 是 否 | |||
±2% | 是 否 | |||
±2% | 是 否 | |||
±2% | 是 否 |
校验人员签字: 校验时间:
环保部门审核意见表
州环保 部门 审核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 环保 部门 审核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变更备案表
机构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机构类别 | A类□ B类□ | 检验服务区域 |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 人 | |||
检验场地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业 务 范 围 | 序号 | 检测内容 | 标准编号 | 检测线数量 |
以下为变更内容 | ||||
序号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附件4:
年 度 报 告 提 纲
一、环检机构情况(名录、规模、类别等);
二、环检机构人员情况(人员基本情况、人员培训和考核状况等);
三、环检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等);
四、环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情况(检测设备检定情况、数据传输、比对等);
五、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情况及存在问题(发现的排放控制装置缺陷等);
六、环检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七、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状况;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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