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175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2-28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29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的通知 | ||
昌州环发〔2017〕29号
转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环保局,各相关燃煤电厂、各含自备电厂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环境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和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6]379号)要求,提升煤电清洁发展水平,改善全区大气环境质量,按时完成2017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任务,现将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是2016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以及按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建设的新建机组,应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向自治区环保厅提出认定申请,尽快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认定。
二、列入2017 年计划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以及按照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建设的新建机组,应科学筹划改造工作,紧盯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加快改造进程,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三、烟气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应与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同步实施,配备高精度的分析仪器,其分析下限和测试量程必须满足超低排放标准的监控要求。通过改造后的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CEMS),须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比对监测通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各相关燃煤电厂以及含自备电厂的有关企业要积极做好超低排放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改造进度,尽早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五、各县市环保局要加强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工作台账,设立专人负责,从2017年3月开始,每月1日前将上月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进度表上报我局(见附件)。
(联系人:马晓娟 联系电话:2590740,18016828910,邮箱:1653017346@qq.com)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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