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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0 12:17:2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447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2-20
文  号: 昌州环发〔2017〕2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7〕21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保障环境安全,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负监管责任;州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督查县市、园区环保局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方面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一)各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认真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各项工作。

1.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交通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 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防”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与拟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同时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编制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三份)报县市、园区环境局。

6、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等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最终去向以及有无事故等事项。

7、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8、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9、认真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中的危险废物调查表,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报送至所在县市、园区环境局。

(二)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1.对企业编制上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核、收集和分级上报备案。

2. 指导、督促本辖区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自纠、整改,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对存在的问题特别是2016年度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提交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规范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3.根据《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8月1日前报州环保局备案。

4.对企业报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要认真进行审核,确保录入环境统计软件数据准确无误。

5、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建立管理台账。

(三)州环保局各有关科室和环境监察支队相互配合,分别对全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履行监管职责:

1. 州环保局环评科对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在环评审批时要严格把关,明确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最终去向等,从源头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规范项目建设单位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2. 州环保局污控科负责全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和监管工作。审核环境统计中危险废物相关数据及企业上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对危险废物转移事项进行审核;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州危险废物核查工作。

3.州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国、区控重点污染源和所有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对县市、园区环保局检查危险废物情况进行稽查。

二、落实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转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修改后的条款取消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内危废转移的审批环节,产废单位在自治区范围内转移危险废物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二)根据自治区环保厅文件精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县市、园区环保局发放,产废单位拟处置危险废物时,应向县市、园区环保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是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危险废物类别、危废代码和数量等,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是与拟委托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协议及委托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是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经县市、园区环保局审核后,发放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变更危险废物种类,不得超量转移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五联单)应在危险废物转移后的10日内分别交有关单位存档,移出地与接受地县市、园区环保局应每月向我局报送上个月移出量和接受量。

三、强化监管、提高管理水平

(一)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对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覆盖率达100%。并建立危险废物信息数据库。

(二)州环境监察支队对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年抽查率不低于60%。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6%以上”。

四、履职尽责、加大监管力度

(一)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辖区内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对辖区内已获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转移危险废物,确保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动态监管。

(二)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保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无证经营等行为;对贮存场所不符合要求、超期贮存、标识不全,台帐混乱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加大与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力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司法责任。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发挥综合监管优势,依法追究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责任,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请你们在今后的危废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日常监管及危废转移联单的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17日

附件:

各县市园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号段划分

2017年2月15日

序号

县市园区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号段

1

阜康市环保局

6523**0101-6523**1000

2

准东环保局

6523**1001-6523**2000

3

玛纳斯环保局

6523**2001-6523**2500

4

昌吉市环保局

6523**2501-6523**3000

5

呼图壁环保局

6523**3001-6523**3500

6

奇台县环保局

6523**3501-6523**4000

7

吉木萨尔县环保局

6523**4001-6523**4500

8

木垒县环保局

6523**4501-6523**5000

9

高新区环保局

6523**5001-6523**5500

10

农业园区环保局

6523**5501-6523**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