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排查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167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7-02-06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7〕1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排查工作的通知 | ||
昌州环发〔2017〕14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排查工作的通知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县市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根据自治州安委会《关于上报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的通知》(昌州安办字〔2017〕7号)文件要求,为摸清我州生产经营单位底数,进一步掌握企业安全监管信息,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预防事故发生,我局决定对各监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排查梳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排查范围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对辖区内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物的企业、涉及化工生产经营的工商贸从业人员20人或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查要求
摸清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健全监管档案,认真组织排查,做到不遗漏单位,实现无缝安全监管,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上报要求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排查过程中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保留影像资料。排查结束后,认真填写《监管单位基本情况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于2月16日前上报我局。
联系人:王珂,电话:2330270
附件:监管单位基本情况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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