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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6 12:26:3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7-000165 信息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昌吉州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01-26
文  号: 昌州环发〔2017〕1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昌州环发〔2017〕12号

关于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企业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企业。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责令此类企业限期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于2017年3月15日前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对未按期完成的企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二、针对在线监测设施未验收、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各县市、园区环保局,督促此类企业于2017年2月15日前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验收和有效性审核工作,若企业拒不配合或者未按期完成的,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若企业存在在线数据长期超标情况。各县市、园区环保局立即对该类企业进行手工监测,核实企业超标情况,依法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其开展跟踪监测,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新《环保法》及其配套办法进行严肃查处。将调查处理情况于2017年2月15日报州环境监察支队。

三、针对未开展企业在线监测设施有效性审核的情况。各县市、园区环保局按照《昌吉州环保局关于组织开展非国控企业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并于2017年2月15前将完成情况报州环境监控中心,对于未按期完成的县市、园区环保局,在年底考核中扣减相应考核分值,并对相关负责人依法进行问责。

四、针对长期超标且在线监测设备通过验收并经有效性审核企业。各县市、园区环保局,按照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对长期超标的企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于2017年2月15日报州环境监察支队。

五、州环境监测站全力配合各县市、园区开展在线设备验收和有效性审核工作。

各县市企业超标及在线监测设施存在的问题汇总情况详见附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