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17-000047 | 信息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16-12-07 |
| 文 号: | 昌州环发〔2016〕12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 ||
各县市环保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昌吉州人民政府《昌吉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昌州政办发〔2016〕39号)要求,结合自治区环保厅 畜牧厅《转发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新环发〔2016〕371号)、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强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新畜牧字〔2016〕50号)的具体安排,为防止畜禽养殖污染,实现畜禽养殖转型升级,我州要加快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现将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学划定禁养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系统性工作,是推进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建设、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的现实要求,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组织领导,推动落实所辖区域禁养区的划定工作,必须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加快制定禁养区划定方案,按程序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定期报送工作进度
各县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在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填写《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度表》(附件二)和《已划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情况进度表》(附件三),于每月中旬及月底前,分别报送至州畜牧兽医局、环保局。
三、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一)各县市畜牧兽医局会同环保局于2017年1月3日前,将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总结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分别报送至州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并准备好相关资料及档案备查。
(二)各县市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后,将政府正式批复的禁养区划定方案、应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已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分别报送至州畜牧兽医局、环保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2016年12月7日
州环保局联系人:王 珂,联系电话:2330270
州畜牧兽医局联系人:文 虎,联系电话:233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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